中国历代法律思想
一.汉初黄老思想
1.背景:秦朝的灭亡宣告法家学说的破产。汉初的统治者批判专任法治的法家思想,而主X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中期,发展于齐国,汉初统治者将其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并推行于政治生活中。早期的黄老思想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性质;而汉初的黄老之学不仅仅是先秦黄老学说的简单再版,而是儒道法三家相互渗透的产物。
2.内容: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统治者要遵从人道和天道,轻徭薄赋和慎行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靠武力可以夺取天下,但是不能以此保住天下;所谓文武并用,从法律上讲就是要德刑相济,主X德为先,刑为末
(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专政任刑既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不利于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表现最突出的是汉文帝①废除“连坐”②废除“诽谤妖言”罪(使无罪者免遭杀戮;使皇帝能够听到真正的声音)③废除肉刑,以笞刑代替
(4)奖励农耕、轻徭薄赋: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农为本;一方面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四处流散,统治者将不得民心
3.作用:
(1)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重要基础,法制建设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有了自己的指导思想
(2)为由秦朝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XX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
二.董仲舒
1.简历:董仲舒是西XX期儒家公羊学派的大师,今文学说的创始人;他生活在汉武帝时期,也就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当时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中央集权得到巩固和加强,但汉初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开始尖锐和激化,汉初统治者所标榜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已经过时;董仲舒的思想体系恰恰适应了当时统治阶级的需求,为巩固封建统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它是先秦儒家思想在新时期的发展,但董仲舒所鼓吹的“儒术”与传统儒术已经有明显区别;吸收阴阳五行和黄老思想中适合君主集权的学说,建立新的儒家神学思想体系;以孔孟思想和荀子思想为主,吸收其他各家有
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建立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其中包括法家的君主集体思想和重法思想以及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神秘化和绝对化水晶兰
2.内容:
墙皮开裂(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维护皇权的《春秋》汉统说):把孔子的大一统思想和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捏合在一起,力求加强君权,主X封建大一统必须“一统于天子”;君臣关系是“强干弱枝”、“大本小末”的关系;加强君主集
权和维护封建大一统的关键在于统一思想,采取儒家仁义、礼治学说,用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X;只有禁绝异说,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才能统一制度、统一法令,使上下有所遵循;这种大一统思想对加强君主集权和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天人感应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人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人的形体、构造和情感与天相同,天不仅是人的创造者,还时刻关注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同时也影响天的反应;天人感应论实际上是为君权神授提供理论基础,对天的神化最终是为了对地上的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为
中国四大名菜也”,君主实际上是天在人世间的全权代表,“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加强君权的同时也要对君权有所限制,使君主不能偏离正道而胡作非为,强调君主受天的监督,“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王道配天”,这里的“天”是封建统治秩序的代名词
(3)三纲五常:以天人感应论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①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用阴阳五行说加以论证(“阴者,阳之助也”,阳,永远处于主导地位,阴,永远处于从属地位);三纲中最重要的是“君为臣纲”,是第
一纲,后二个服从君权,三纲分别代表封建君权、族权和夫权,再加上神权,则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同时也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绳索;三纲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②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是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的基本准则
③三纲是伦理,五常是个人的德行;三纲五常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基本精神是强调教化,主X以“仁义”代替严刑;犯罪的根源在于统治者的过度压榨,使得人民失去生路,因此,减少和防止犯罪要靠“德治”,即减轻租赋和加强教化,同时也重视刑罚的作用,总的说来,先德后刑;其中的重民思想是积极因素;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即“其事异域,其用一也”;董仲舒所提出的德教内容没有超出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诸侯,加强中央
①从阴阳五行论证德主刑辅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给德主刑辅说披上一层神秘的XX外衣,阳是恩德,阴是刑杀,天欲生不欲杀,尚德不尚刑
②把阴阳五行和人性论捏合在一起论证德主刑辅说,即性三品说,天有阴阳二气,人有贪与仁两种品性,并且分别是阴和阳的体现;人的品质性分为三等,即圣人之性(天生的善性)、中人(民)之性、斗筲之性(天生的恶性),圣人之性和斗筲之性都是不可改变的,因而不是性,只有中人之性可称为性,而且绝大多数人属于中人,这种人的本性中有善有恶,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也可能不接受教化而为恶,其关键在于教化,用德教扶植使其为善,以刑罚抑制使其不为恶,但以德教为主,为政必须“以教化为大务”
③把德主刑辅说成是天的意志,以神权掩盖其封建伦理纲常和刑罚的阶级本质;德主刑辅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来源:考试大
(5)《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
①用《春秋》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其原因在于a从内容上讲,《春秋》贯穿一个基本思想,即强调“亲亲”、“尊尊”的原则和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
等级制度b从文字上讲,《春秋》的文字简单而隐晦,便于随意引申附会;董仲舒是引儒家经义断案
江州是现在的什么地方的第一人,他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以儒家的法律观来指导法律的实践,把儒家经典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运用于审判中,比较集中地概括了两汉刑法观点,体现儒家的法律观
②强调原心定罪,根据犯罪动机,即心理善恶来定罪,而把行为、后果等置于次要
③“本其事,原其志”:所谓“本其事”就是本于《春秋》,实际上是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切以断案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原其志”就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为封建官吏(酷吏)的司法专横和任意出入人罪(罪刑擅断)开了方便之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封建统治者的繁法严刑,也曾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④体现西汉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特点: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之上并用来指导司法实践,这一方面说明随着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独尊儒术,儒家的刑罚思想也取得了正统地位;另一方面表明当时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和完备,还没有把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具体为法律规X,儒家经典尚未法典化,儒经与法典、礼与律处于分立状态,礼律结合尚需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最后,汉律内容庞杂,而儒家重教化、轻刑罚,包含有反对过度压榨和酷刑滥罚的因素,起了一定的限制繁苛的作用三.理学1.理学是一种学术思潮,在封建社会后期占据统治地位;起源于唐朝中后期韩愈(道统说)和李翱(性善情恶论);程浩、程颐是宋代理学的奠基人;朱熹继承二程的体系,是宋朝理学体系的最后完成者,集中宋代理学成就,吸收佛道思想,建立理学体系(儒家正统、官学)
2.理是宇宙的最高主体和万物的本源(宇宙的本体和道德的本源),它在逻辑上先于、超越于物质之外,是产生万物的本源,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最高的理,即天理,表现为各种具体的理,各种具体的理又显示为各种具体事物都有自己的理,即“理一分殊”;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这样,封建伦理道德和君臣、父子、等级差别就具有了普遍性、绝对性和永恒性,于是人们必须遵守、服从和执行三纲五常
3.影响(1)在完善封建正统的同时,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统思想的哲理化,人兼有两种属性,一是源于天理的天命之性,即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一是源于气禀(人的生理素质)的气质之性,即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并以此论证人类社会不平等之必然),理存在于气中,理是气的主宰和支配,气中有人欲(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须的欲求和违反礼义规X的行为),而人欲有使人从恶的危险,圣人和君主没有人欲之私,故有统治的资格,君主是理在人间的代言人,违背君主就是违背天理;统治措施有德、礼、政、刑,根本目的是根除人欲、恢复天理,即“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口号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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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们的言行处处合于封建纲常伦理道德,俯首贴耳地服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反对离经叛道,经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以改变气质之性,完成人本性之归复;刑罚的作用有限,最终还是要靠教化
(2)因为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统治者不再忌讳严刑;封建
纲常伦理道德被披上理学理论的外衣后,增加了它的欺骗性和迷惑性,严重禁锢劳动人民的精神思想,压抑中国人民的权利观念,同时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
(3)“法者,天下之理”:将礼和法纳入理学体系,封建礼法是理在人间的体现,以哲学思辨愚弄百姓
四.朱熹
1.变法改革主X
(1)原因:相信“道统说”,认为三代(夏商周)是最完美的时代,后来世道变坏,
道永恒不变,但实行道的各种具体制度应因时而变,及时改革现实中的弊端;认为宋朝已陷入危机,必须改革
(2)方法:以纲常名教为指导思想,以仁义为先;准确出弊端所在,对症下药,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首要的是改变君主的心术,保证其心的公正,限制君主独断专行
(3)三个建议: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听取大臣意见;通过加强地方权力来制约君主权限。但最根本的是加强君主个人道德修养,从而发挥君主的表率感召作用(人治,因为无论如何改革、变法,都没有尽善尽美的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人;重视培养人才)
2.德礼政刑、相为终始(德治)
(1)对德和礼、政和刑的内部关系进行阐述,探讨德礼政刑的外部关系,将其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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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制、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道德观念;礼:维护上述道德而制定的外在的行为规X;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3)政:法律政令;刑:刑罚,使法律得以实现的强制力量;政是刑所依据的标准,刑是政实现的保障
(4)作为统治方法,它们都是天理的产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有轻重本末的差别;德礼为本(治国的根本),政刑为末(治国之末);相互依存,形成一个统一整体
(5)气质最厚,导之以德;厚,齐之以礼;薄,导之以政;最薄,齐之以刑
3.以严为本,以宽济之(重刑)
(1)针对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出于镇压农民起义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主X重刑治国,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必要从轻从宽,刑罚越轻,老百姓越容易犯上作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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