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1.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高考百日誓师祝福语∙一岁一礼一寸欢喜的意思【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前言
  家庭暴力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这个问题。家庭暴力的认定涉及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会对人民法院优质高效审理好此类案件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据有关统计数据反映,我国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按我国3亿个家庭计算,大约有9000多万个家庭存在暴力。①?就我省而言,2011年在江苏省妇联接访的妇女投诉中,家庭暴力约占19%。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法院系统认定家庭暴力的数量却很有限,某些地区多年来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甚至为零。是这些地区不存在家庭暴力还是法官在认定时标准过于严苛而被排除呢?情况显然属于后者。鉴于此,我们认为编写一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非常有必要。虽然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法研所指南》),并在全国指定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但在试点法院之外,了解这部指南并能正确运用的法官并不多,同
时,由于该指南更多吸收国外一些先进做法,某些规定在国内可能会水土小服,所以我们在《法研所指南》的基础上,根据实务情况、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及目前各地的规定,写就本指南,供全省法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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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关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据有关部门统计,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②进入21世纪,家庭暴力的这种恶化趋势不但未得到扭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2005年-2007年间,全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年均达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2002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也反映,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为1.54%,其中四分之一起囚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使受害人的身、心遭受摧残,还严重威胁着社会肌体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睦安宁,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一些受害人由于不堪忍受施暴者的折磨而以暴制暴的悲剧时有发生。江苏省妇联曾在某女子监狱对1477名女犯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女犯中有46.2%的家庭存在暴力现象,有52.7%的女性犯罪原因直接
与家庭暴力有关。③
  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并对家庭暴力理论与干预对策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1993年联合国提出了“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的口号。199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京召开,会议达成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两个文件在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基础上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决心。我国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的发起国和签署国之一,自此之后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被重视,理论界与实务界开始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行动。在各界推动下。2001年4月28日发布的婚姻法修正案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应对的救济措施。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基本法层面上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为了贯彻实施《婚姻法》,在2001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又进一步进行界定。2005年8月28日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规定了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干预模式2006年12月19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3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法研所指南》,提出了适合审理家庭暴力
的规范性要求,并在全国选择了9个基层法院作为《法研所指南》的试点法院,我省无锡崇安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之。2008年7月31日,全国妇联联合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妇联在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预防、介入、制止、惩处、救助、服务的顺序、职责进行了明确,为反对家庭暴力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助的工作格局。
枣花馍馍的做法花样大全 视频  在国家立法的指导下,2001年之后许多省相继根据本省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开展的顺序,对宣传教育、基层调解、逮捕起诉、法院审判、救助庇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分部门和责任主体进行规定,在明确职能部门责任、构建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2010年6月5日,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家暴案件指导意见》),对江苏全省的反对家庭暴力事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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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禁止家庭暴力,首先需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年)第一条明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该规定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泛指一切对妇女的暴力均应被消除,家庭暴力当然包含在内。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暴力是基于性别而发生,通常而言,妇女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对妇女的暴力为文明社会所不容,必须予消灭。
  如果说联合国的宣言是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指引性纲领,而我国《婚姻法解释一》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操作性规范。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该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三个特征:一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二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三是家庭暴力须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一定的伤害后果。从审判实务而言,该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但该规定将家庭暴力限于身体暴力,且
以一定的伤害后果为条件,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家庭暴力情形,也未能反映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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