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湖南省财政厅
【导语】⽆忧考从湖南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会计⼈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会计⼈员可登陆湖南省财政厅,进⾏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和专业科⽬学习。
  ⼀、继续教育的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应当⾃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应当⾃从事会计⼯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级财政、⼈⼒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员的继续教育⼯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作的组织实施以及专业科⽬的培训与管理;⼈⼒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作进⾏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公需科⽬的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
  (⼀)公需科⽬
  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公需科⽬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登记等,均按照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作的通知》(湘⼈社函〔2020〕11号)有关要求办理。
  (⼆)专业科⽬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专业科⽬培训内容分为企业类和⾏政事业类,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货币性资产交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4)《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规定》;
  (5)《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高考怎么填志愿
  (6)《关于加强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
  (7)《关于规范电⼦会计凭证报销⼊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
  2、⾏政事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3)《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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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合同》;
  (5)《关于加强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
  (6)关于规范电⼦会计凭证报销⼊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四、继续教育的形式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专业科⽬采取络培训为主、⾯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专业技术⼈员可以⾃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1、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才培训、⾼端会计⼈才培训、⼤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程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参加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公开出版会计
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4、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员,⽆⼯作单位、⾃主择业、⾮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等其他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络培训。
  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律参加络培训补学。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根据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继续教育实⾏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
  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公需科⽬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员应参加公需科⽬学习, 具体按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作的通知》(湘⼈社函〔2020〕11号)的要求办理学分登记。
  (⼆)专业科⽬学分登记
  1、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络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动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授培训,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情况和相关表格等资料报所属财政部门进⾏学分登记。
  3、会计专业技术⼈员以下列⽅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通过湖南省财政厅(v/)“湖南省会计管理专栏”中“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窗⼝登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属财政部门进⾏审核后登记。
  (1)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才培训、⼤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程培训,应上传相关证明原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应上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确认的相关资料原件;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的,应上传参会通知和参会记录;
  (2)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才考试,被录取的,应上传录取通知原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通过⼀科考试的,应上传成绩合格证明;
转朱阁低绮户  (3)参加国家教育⾏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般由所在院校按年度统⼀组织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因就业等特殊情况,学⽣也可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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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所在院校统⼀组织申报的,应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或相关院系提交学⽣本年度成绩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
  学⽣单独申报的,应上传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成绩清单。
  (4)承担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课题研究,应上传课题中标通知书和课题结项证明原件;发表会计类论⽂的,应上传发表论⽂的刊物封⾯、⽬录;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应上传书籍封⾯和能够证明参与编写⼈员信息的页⾯。
  会计专业技术⼈员应确保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为记⼊会计专业技术⼈员诚信档案。
  在进⾏以上1-4项学分认定时,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员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本年度取得相应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员,应及时将培训情况录⼊系统。
  会计专业技术⼈员可以登录湖南省财政厅(v/)“湖南省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相应窗⼝查看培训登记情况。
  (三)学分折算
  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本通知“四、继续教育的形式”中相应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其学分按以下标准进⾏折算: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每⼈折算为60学分;
  5、独⽴在有国内统⼀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的,每篇论⽂折算为30学分;与他⼈合作发表的,每篇论⽂的第⼀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折算为10学分;
  6、独⽴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折算为60学分;
  学分折算原则上每年度办理⼀次,学分折算不⾜60学分的,剩余部分可以通过络继续教育获得。
  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学分折算仅限于专业科⽬,学分折算达到60学分以上的,视同完成专业科⽬的学习,会计专业技术⼈员还需按照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作的通知》(湘⼈社函
〔2020〕11号)的要求完成当年度公需科⽬的学习。
  (四)学分认定
  会计专业技术⼈员完成专业科⽬培训后,可登录湖南省财政厅(v/)“湖南省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相应窗⼝打印专业科⽬培训记录。同时完成专业科⽬和公需科⽬学习且需申报副⾼级及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技术⼈员,按照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作的通知》(湘⼈社函〔2020〕11号)的要求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及学分认定,其他会计⼈员完成专业科⽬和公需科⽬继续教育后⽆需进⾏学分认定。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专业科⽬培训的机构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业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三)经⼈⼒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向财政部门备案,具有专业科⽬培训条件的⾯授培训机构;(四)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要求的络培训机构。
学爵士舞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财政部门官⽅站进⾏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管理与评价
恢复回收站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推动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
  各部门、各单位应⽀持、引导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上⼀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员应⾼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报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选先进会计⼯作者、选拔会计领军⼈才、⾼级会计师评委、参评正(副)⾼级会计师的依据之⼀,并纳⼊其信⽤信息档案。
  ⼋、其他事项
  (⼀)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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