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建党 周年【公布日期】2011.09.14
【字 号】黄政规[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10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市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奔驰s600v12报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2〕17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城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执法的活动。
  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是黄冈市城市规划区,重点是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的执法活动,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和安排。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新闻、教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行使与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职权。城区内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再行使已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城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市城区内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引导和动员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有关单位和居(村)民应当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园林、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保障公众权利。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执法、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死神vs火影连招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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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
挂物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二条 在市城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十四条dnf装备强化技巧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六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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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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