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白莲河水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3.06.20 |
我要个性网 施行日期 | 杜甫春望 2013.06.20 |
文号 | 黄政规[2013]5号 |
主题类别 | 法制工作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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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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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白莲河水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白莲河水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0日
黄冈市白莲河水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白莲河水库管理,提高水库公益服务水平,建设职能清晰、管理科学、生态和谐的新型水库,促进白莲河水库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2〕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白莲河水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白莲河水库汛限水位海拔104.9米以下及枢纽工程保护范围,不包括英山县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黄冈市白莲河工程管理局是白莲河水库综合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在水库库区范围内依法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行政管理、交通港航管理、渔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林业管理、治安管理(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环境保护管理、旅游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法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再行使已统一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制发的法律文书,适用依据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条文规定。
第五条 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浠水、英山、罗田三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共同做好白莲河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涉库乡(镇)、村应当组织、引导和动员村民积极配合白莲河水库管理工作。
一、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治,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责令停业治理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依法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使用的,不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废弃物造成危害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千元以下。
第八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水法》规定,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虽经依法批准,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水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一)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教师节贺卡怎么做 第十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
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王者荣耀怎么改荣耀战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十一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水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商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计算机专业前景 第十二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水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第十三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水法》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十四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水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十五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属于单位行为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属个人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和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活动的;
(二)擅自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
(三)在水库库区内筑坝拦汊的;
(四)砍伐、破坏天然林的。
第十六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依法并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十七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应当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水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时,可以对采砂船舶及机具设备、运砂船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临时处置措施。
采砂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应当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水库采砂违法行为记录。对在1年内有3次违法行为记录或者仅有1次违法行为记录但情节严重的,商行政许可机关取消参与水库采砂许可招标、拍卖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库采砂或者不按照水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砂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一)不按要求暂停采砂的;
(二)将公益性采砂活动所采砂石用于经营的;
(三)涂改、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水库采砂许可证的;
(四)撤离采砂现场前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
第二十一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白莲河工程管理局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有其他违反水行政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渔政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白莲河水库库区范围内,违反《渔业法》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依据职权,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商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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