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鹿养殖保险条
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梅花鹿(含马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
二、投保的梅花鹿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三、投保的梅花鹿年龄在1岁以上、10岁以下,非淘汰梅花鹿;
四、梅花鹿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五、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梅花鹿全部投保。小学国旗下讲话稿
保险责任
本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择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基础上,可以任意投保可
选择保险责任。
送给老师的祝福语大全第二条基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梅花鹿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激励员工的口号一、火灾、爆炸;
二、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骨折、难产、子宫脱出、产后败血症。
第三条可选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投保人已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原因造成保险梅花鹿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常见疾病
木叶战记创伤性网胃炎、瘤胃臌气、直肠脱出、败血症、皱胃移位、瘤胃积食、放线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大肠杆菌病、传染性流行热、直肠穿孔、狂犬病、肠毒血症;
二、烈性传染病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副结核、热性卡他热;
三、他人投毒。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梅花鹿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
四、被盗、走失、锯茸、互斗、中毒;
五、因传染病疫情,政府命令捕杀、焚烧或掩埋;
六、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
八、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
九、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
十、在观察期内梅花鹿因保险责任中常见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死亡。龙之谷防沉迷
第五条没有选择的保险责任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梅花鹿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按不超过投保时梅花鹿市场价格的60%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按《梅花鹿养殖保险费率表》收取。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期限
第八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九条本保险设疾病观察期15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十五日二十四时止。检验合格的梅花鹿续保时不设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事项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其他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梅花鹿饲养管理规范,妥善保护耳号标识,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做好防疫、配种、妊娠等记录。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梅花鹿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梅花鹿。
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赔款金额,赔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险时的市场价格: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70%(鹿龄三岁以下,含三岁)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60%(鹿龄三岁以上)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饲养的梅花鹿数量多于投保数量时,保险人按投保数量与实际饲养中符合投保条件的梅花鹿数量的比例计算赔款金额。
第十七条部分保险梅花鹿发生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乡(镇)级以上畜牧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死亡的保险梅花鹿,一律归被保险人所有,由被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梅花鹿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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