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宝丽、肖银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宝丽、肖银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宾馆服务员管理制度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1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74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峰曹辛谢立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简宝丽;肖银汉;白永兵;梁广金 
【当事人】简宝丽肖银汉白永兵梁广金 
【当事人-个人】简宝丽肖银汉白永兵梁广金 
【代理律师/律所】张梅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梁颖欣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一石等于多少斤【代理律师/律所】张梅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梁颖欣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梅花梁颖欣 
【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dnf安全模式解除方法中级人民法院  教师资格证报名条件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简宝丽;肖银汉 
【被告】白永兵;梁广金 
【本院观点】关于简宝丽、肖银汉主张2017年12月12日之后转账数额157265元应全部计入还款能否支持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过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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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2:02:06 
简宝丽、肖银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民终7432号
中国民族器乐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宝丽。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银汉。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永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广金。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欣,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简宝丽、肖银汉与被上诉人白永兵、梁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4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简宝丽、肖银汉上诉请求:1.撤销并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白永兵与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52940元,应当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被上诉人白永兵与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是被上诉人与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作为贷款合同的签约主体,对该借贷行为享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由于该贷款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即被上诉人白永兵与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上诉人并没有在该贷款合同签名,非贷款合同关系当事人,是没有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被上诉人不能依据该贷款合同向上诉人提出请求。另外,该贷款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该贷款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即上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从合同内容上,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复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该案件中,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是被上诉人白永兵与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诉人并没有享有该贷款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该贷款合同对上诉人并不产生约束力,从法律责任上,被上诉人白永兵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应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贷款利息是被上诉人白永兵与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而产生的,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需承担该利息,而是应该由债务人即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中,简宝丽、肖银汉补充意见如下: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借款纠纷是从2017年12月12日开始,双方互相存在借贷关系,互为债权人及债务人。2017年12月12日,白永兵向简宝丽借款8000元。2018年1月29日,白永兵向简宝丽借款17000元。上述款项应当计入还款金额,一审法院没有计入。实际上诉人偿还的本金是157265元,被上诉人实际向上诉人借款是191033元,扣减还款金额15736元,实际未还款金额是33668元。2、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与中盈盛达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52940元。被上诉人与佛山中盈盛达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与上诉人没有关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白永兵、梁广金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原告诉称     白永兵、梁广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简宝丽、肖银汉偿还借款本金194033元及利息94642元(详见利息明细表)从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简宝丽、肖银汉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白永兵分七次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简宝丽共计194033元。
大珠小珠落玉盘是什么乐器     白永兵于2018年2月11日与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盛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0000元,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月息12‰;白永兵于2018年4月17日与中盈盛达公司再次签订贷款合同,贷款300000元,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月息14.5‰。2018年8月27日白永兵将上述贷款偿还。白永兵、梁广金将上述部分贷款转贷给简宝丽、肖银汉,简宝丽、肖银汉支付贷款利息。
     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7日,简宝丽、肖银汉转账给白永兵共计157265元,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后即2018年2月21日后,简宝丽、肖银汉通过转账给白永兵共计129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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