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水体长制久清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水体长制久清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02
【字 号】渝建〔2018〕95号
【施行日期】2018.03.02
童话作文300字【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当兵要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水体长制久清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8〕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扎实巩固好中央环保督察及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成效,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杜绝城市水体黑臭现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水体长制久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水体长制久清工作
  城市水体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黑
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85号)的总体部署,在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7年全市48段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公众满意度均超过90%,受到了广大人民众的好评;主城区56个湖库长效巩固初见成效,水体水质明显提升。如何巩固好前一阶段的整治成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水质反弹、水体再度黑臭,是下一步城市水体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18年,我市将迎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和国家“水十条”目标考核。近期,环保部、住建部将组成督查组对我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各区县政府是城市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河长统筹,完善各项措施,分管领导靠前指挥,责任部门蹲点督促,业主单位倒排工期,层层压实责任,严格督查问责,千方百计打好城市水体治理攻坚战,确保年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并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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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水体长制久清工作目标
  (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发〔2015〕17号、环水体〔2016〕179号、渝府发〔2015〕69号及渝府办发〔2017〕85号文,我市2018年城市水体治理工作目标为: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全市48段城市黑臭水体和主城区56个湖库实现长制久清;同时,不再出现新的城市黑臭水体。
  (二)考核分值。2017年~2021年,环保部、住建部等国家部委每年对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各100分。其中:“城市黑臭水体”占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20%;“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占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8%。
  (三)考核要求。根据住建部、环保部《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公众评议报告、水质监测、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政策机制建设等几项指标评估均为“通过”时,视为整体评估通过。
  三、进一步深化城市水体长制久清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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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落实“河长”制。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渝委办发〔2017〕11号)的工作要求,全面建立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所有城市水体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河长作为水体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统筹各部门,协调各行业,引导广大众共同参与,合力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及湖
库整治,预防城市水体出现新的黑臭。人世间涂志强
  (二)强化联动机制
  1.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根据渝府办发〔2017〕85号文要求,按照“属地责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明确辖区内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管理、环保、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及镇街的责任分工,不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一是要明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预防城市水体黑臭的牵头部门,牵头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二是要明确排水口整治、控源截污、內源治理、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各项工程措施的责任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并推进实施,确保工程措施的有效性、系统性及完整性。三是要根据污水性质,明确环保、城市管理、水利、农业等排污执法部门责任,确保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等实现有效收集、处理及达标排放。四是要明确城市排水(雨水、污水)设施运营维护、水体养护的责任部门,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2.健全跨区联动机制。对盘溪河、肖家河、溉澜溪、花溪河等跨行政区的黑臭水体,要按照全流域治理的理念,加强上、下游区域的协调联动。下游区域应当在上游汇入口附近设
立必要的水质监测点,实时观测水质变化情况;发生水质突变时,应当及时向上游区域反馈异常情况。上游区域应当认真、及时处理下游区域反馈的异常情况,共同推进水体整治工作。因上游原因造成下游水体黑臭的,上游区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治理费用。
  (三)严格监督机制
  1.加强日常巡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相关镇街、村社要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重点查看是否有生活污水直排、散排,溢流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工业排污、养殖污染等问题是否反弹,是否存在水面漂浮物,沿岸是否有生活垃圾堆放,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相关责任部门,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巡查记录及相关处置记录应当存档。牵头部门应当对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通报,确保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2.做好水质监测。各区县应当于每年4月、8月、12月分别对所有城市水体开展至少1次的水质监测,监测点位应满足水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如发现水质监测结果异常,应及时报告牵头部门并做好记录。牵头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监测点位、监测频率应满足住建部、环保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指南》《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要求》的规定,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作为水体长制久清的佐证资料。对整改不到位、进展缓慢的,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3.严格执法查处。各区县河长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环保、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对本地区的城市水体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涉河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违法排污,严控点源污染。
  4.强化公众监督。各区县要建立城市黑臭水体信息发XXX公众举报平台,每半年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在城市黑臭水体周边的居住区、主要商业区公开整治工作时限、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布联系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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