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17
【字 号】保市政[2014]55号
个性备注前缀【施行日期】2014.10.01
金箔画制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字开头成语
(保市政〔201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7日
  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 市区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人民政府是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政策,并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环保、卫生、规划、住建、水利、物价、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
  第八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水利、国土、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设置排污口。
天才与勤奋的名言警句
  第九条 严格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逐步削减地下水的开采量,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已建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应限期关闭。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启用自备井水源的,应征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二)地下水已严重超采或受到严重污染的区域;
英雄空雾峰
  (三)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区;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五)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地的防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发展区;
  (六)其它不宜取水的情形。
  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家庭吧台设计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水源、供水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设置水质检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检测水质。不能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规划、施工、质检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及城区老旧管网的改造资金,政府可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除政府补助外,可利用社会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程序组织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建设等行政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材、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规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请相关部门审查。
  城市供水设施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更换,保障城市供水及时安全。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消防部门通报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等相关信息。
  在公共供水管网中立户的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并将建设情况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十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连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