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何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376号 家人名字叫什么好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建文潘志刚王汇文
显示器无信号【审理法官】赵建文潘志刚王汇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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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何华山;胡安翠;高建清;陈禹伶;付璁;高小红;梁庆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何华山胡安翠高建清陈禹伶付璁高小红梁庆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带反义词的成语
【当事人-个人】何华山胡安翠高建清陈禹伶付璁高小红梁庆宇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福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黄常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丘翠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福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黄常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丘翠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福轩黄常有丘翠茜
【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凯美瑞与雅阁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何华山
【被告】胡安翠;高建清;陈禹伶;付璁;高小红;梁庆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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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内容,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服务公司与何华山签订的涉案车辆《车辆销售协议》《汽车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2月22日。何华山又与梁庆宇签订涉案车辆《双方协议书》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事故发生时,梁庆宇的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该驾驶证的状态为逾期未换证、违法未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经审查,服务公司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将涉案车辆先租赁给何华山使用,然后再由何华山转租给梁庆宇使用,且服务公司在梁庆宇使用涉案车辆期间也有向梁庆宇催收租金,可见,服务公司系明知何华山将涉案车辆转租给梁庆宇使用的行为是认可的。服务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出租人、何华山作为涉案车辆的转租人,在将涉案车辆交付梁庆宇时,梁庆宇是持有效的驾驶证的,已经尽到审查义务。虽然事故发生时,梁庆宇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该驾驶证的状态为逾期未换证、违法未处理。由于梁庆宇从何华山处承租涉案车辆后,涉案车辆一直由梁庆宇进行支配管理使用,对于梁庆宇的驾驶证是否逾期未换证、违法未处理的情形,服务公司与何华山是不可能随时进行审查核实。因此,对于梁庆宇在事故发生时持超
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涉案车辆的行为,服务公司与何华山不存在过错,对一审原告方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服务公司、何华山均对涉案车辆存在管理责任,对梁庆宇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涉案车辆,均未履行管理、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服务公司和何华山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一审原告方的损失,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梁庆宇承担25%,即由梁庆宇予以赔偿330411.24元(1321644.95×25%),扣减梁庆宇垫付的47584元,梁庆宇仍应赔偿282827.24元。 对于何华山认为服务公司没有按约定购买商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的问题,属于何华山与服务公司之间关于涉案车辆投保商业保险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8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8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梁庆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胡安翠、高
小红、高建清、陈某、付某支付282827.24元。 四、驳回胡安翠、高小红、高建清、陈某、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033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胡安翠、高小红、高建清、陈某、付某负担178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755元,由梁庆宇负担6817元。二审受理费2333元,由梁庆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2:58:2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何华山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一审判决由何华山承担的49561.69元改判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为:“服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何华山对粤A×××某某号车(以下简称为:“涉案车辆")存在管理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何华山将涉案车辆承租权转让给梁庆宇之后,不再是涉案车辆的管理人。何华山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向服务公司承租涉案车辆,于2017年10月26日,与服务公司协商后,由服务公司出具承租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同日,何华山与梁庆宇在服务公司的办公场所内签署了《
双方协议书》,约定何华山将涉案车辆的承租权转让给梁庆宇,并由梁庆宇按时缴纳月供和每年的保险费用,供期36期期满,直接过户给梁庆宇,何华山仅需在期满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协议明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后产生的违章或者保险事故只跟梁庆宇有关,与何华山无关。此后由梁庆宇按时缴纳涉案车辆月租金,服务公司也实际按转让后向梁庆宇收取月租金,何华山对涉案车辆没有使用权。一审法院对涉案《双方协议书》给予认定,但是一审法院在认定租赁关系转让给梁庆宇之后,依然认定何华山对涉案车辆存在管理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华山将其与服务公司的租赁关系转让给梁庆宇之后,涉案车辆新的租赁关系已经变更为在服务公司与梁庆宇之间的租赁关系,由梁庆宇直接向服务公司缴纳租金,使用承租涉案车辆。何华山已经从涉案车辆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对涉案车辆已经不存在管理或者承租关系,如再要求何华山承担责任,有违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何华山对涉案车辆存在管理责任并判决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来说,即使认定何华山是涉案车辆的管理人,何华山对损害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首先,何华山不是涉案车辆的管理人。其次,即使认定何华山是涉案车辆的管理人,管理人的管理、审查义务不包括审查或监督驾驶人续期驾驶证。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义务强调的时段是在其出租或者出借之前,而非车辆驾驶人后续驾驶的时段。车辆使用人持有有效期内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属于车辆使用人自身的义务,非管理人管理和审查义务。最后,何华山不具备管理涉案车辆的条件。事故发生距离何华山转让涉案车辆已经两年多,不可能要求何华山一直监督审查车辆使用人梁庆宇的驾驶证。涉案车辆属于经营滴滴载客的运营车辆,服务公司对运营车辆的管理具有持续性,其应承担更高的管理和注意义务,督促实际经营的承租人梁庆宇更换到期的驾驶证件及购买商业保险。三、服务公司没有按约定购买商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何华山与服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的是服务公司购买保险,包括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是服务公司在车辆保险到期后未按约定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此何华山没有过错,应当由过错方服务公司予以承担。综上所述,何华山不属于涉案车辆的管理人,对涉案车辆造成的损害亦不存在过错,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何华山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服务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的道路上未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存在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上
诉人梁庆宇在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依然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上述两行为才导致发生重大的事故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涉案车辆自交付之日起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均转移至合同的相对人,该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服务公司的工作疏忽而所致,服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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