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发权、杨宏宝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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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离骚有多少句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20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兆勇赵春红关俊峰 
【审理法官】唐兆勇赵春红关俊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蒋发权;杨宏宝;宜昌红杉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蒋发权杨宏宝宜昌红杉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蒋发权杨宏宝 
【当事人-公司】宜昌红杉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潘龙井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龙井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龙井 
【代理律所】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亲情 作文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发权 
【被告】杨宏宝;宜昌红杉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蒋发权对被上诉人杨宏宝为其提供劳务及存在欠付杨宏宝劳务报酬的事实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蒋发权欠付杨宏宝劳务报酬的具体金额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明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蒋发权对被上诉人杨宏宝为其提供劳务及存在欠付杨宏宝劳务报酬的事实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蒋发权欠付杨宏宝劳务报酬的具体金额的认定问题。一审中,杨宏宝提交了蒋发权于2019年1月7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蒋发权欠付杨宏宝劳务报酬24800元,并认可蒋发权于2019年2月1日向其支付了2000元,故本案中杨宏宝向蒋发权主张的劳动报酬金额为22800元。蒋发权称其是在醉酒状态下,受杨宏宝等威逼在欠条上签的字,但蒋发权未对此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蒋发权不仅未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撤销权,还在出具欠条后向杨宏宝支付了2000元欠款。综上,一审判决蒋发权和红杉谷公司共同支付杨宏宝劳务报酬228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蒋发权主张杨宏宝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元的请求,因蒋发权一审未就其请求事项提起反诉,且二审中,杨宏宝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蒋发权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其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蒋发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元由上诉人蒋发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8:59:56 
清明节问候语4个字蒋发权、杨宏宝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世界名胜古迹民事判决书
赌王儿子何猷君(2020)鄂05民终20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发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井,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宜昌红杉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新合村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8ATG8T。
     法定代表人:蒋发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发权因与被上诉人杨宏宝、原审被告宜昌红杉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杉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发权,被上诉人杨宏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井,
原审被告红杉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发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蒋发权上诉请求:1.判令杨宏宝单方面违约造成蒋发权的直接经济损失25000元,并要求杨宏宝出具结算清单,待数额核定后,申请分期结算。2.本案诉讼费由杨宏宝承担。事实和理由;本人蒋发权与杨宏宝在2007年临时达成用工协议,杨宏宝过来给我开微型挖机和他哥哥的农用车开过来给我转运挖机,我承担农用车的修理费,审车费,保险费以及我违章产生的费用。当时我和他哥哥并不认识,也未达成任何共识,杨宏宝说对农用车的使用权全权负责,所以才和杨宏宝达成一致共识,如果只是本人过来开挖机,工资6000元一月,每月超过150个小时,每小时另外加20元工资,如果是本人和农用车形成一个临时用工协议,将支付他每月7000元一月工资结算,杨宏宝选择了后者,我每月也都如数支付了工资,和我用车应该承担的各项费用,修理费6000多元,审车费2400元,(包含审车时的生活费用,以及违章费用)可到年底他哥哥和他们3兄弟过来堵在我家里,强行要我支付8000元租车费用,我迫于无奈只好支付了8000元,在这件事情没有发生之前,我说想扩大公司规模,想招收挖机学徒,这时杨宏宝过来跟我说,他可以叫他哥哥过来学艺,我和杨宏宝再次达成口头协议,他哥哥过来学艺,我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学会后必须为我有偿开挖机2年,当时达成协议后,他叫来他大哥,跟我学艺,在达成协议之
前,我并不认识他大哥,也没有和他大哥达成任何共识,于是我租用场地,拖来江沙,安排师傅辅助学艺,可当他们学艺完成后,相继离开,没有给我开过一天挖机。我欠杨宏宝工资金额,是杨宏宝算出来的,要我签字,当时我在醉酒的状态下,他们几兄弟威逼之下签的字,第二天酒醒之后,我要求他列出算工资的清单,在这之后几次索要无果,所以在疑问的前提下,只支付了2000元,剩下的没有支付。杨宏宝单方面违约,多收我农用车租金8000元,以及2兄弟学艺后离开,产生的费用15000多元,以及交通费,生活费2000多元,请求法院让杨宏宝赔偿我直接损失25000元,至于欠工资金额,请杨宏宝出具清算清单,由于疫情期间,生产受阻,金额核实之后,申请分期清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宏宝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蒋发权支付杨宏宝劳务报酬228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368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蒋发权提出欠条是在蒋发权醉酒的状态下,杨宏宝几兄弟威逼之下签的字的意见,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蒋发权也未在一审期间提出反诉,请求法庭判令撤销该欠条的法律效力。因此,蒋发权不服一审法院根据欠条作出的由蒋发权支付杨宏宝劳务报酬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判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蒋发权认为杨宏宝单方面违约,请求二审法院让杨宏宝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至于蒋发权
上诉状中提出的杨宏宝存在违约问题,一审对该违约问题的判决也是合法合理的,蒋发权对杨宏宝违约问题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请求驳回蒋发权的上诉,维持原判。
     红杉谷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原告诉称     杨宏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红杉谷公司、蒋发权支付劳务报酬22800元、逾期利息1368元;2.诉讼费用由红杉谷公司、蒋发权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蒋发权与杨宏宝口头达成用工协议。约定:由蒋发权及其经营的红杉谷公司雇请杨宏宝驾驶微型挖掘机,每月报酬固定(杨宏宝陈述7000元/月,蒋发权陈述8000元/月,均未提供证据)。同时,杨宏宝的农用车也一并交由蒋发权使用,用于装运微型挖掘机。蒋发权及其红杉谷公司在使用杨宏宝的农用车期间,支付车辆的年检等费用2400元,并转账给杨宏星(杨宏宝之兄,名:明月星星)租车费8000元。杨宏宝按照蒋发权及其红杉谷公司承接的建筑工地,前往操作驾驶了微型挖掘机,至2018年底结束用工关系,蒋发权及其公司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尚欠杨宏宝报酬24800元。杨宏宝在向蒋发权索要拖欠的劳动报酬时,蒋发权于2019年1月7日(农历腊
月初二)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杨宏宝工资24800元,大写两万四千八百元整,于2018年年前付清”。此后,蒋发权于2019年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支付杨宏宝2000元,尚欠22800元至今未付。杨宏宝经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20年1月20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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