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攀、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惠子相梁翻译【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冀05民终1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武洁陈勤耕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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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攀;张坤
【当事人】张攀张坤
【当事人-个人】张攀张坤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攀
药渍是什么意思>发音方法【被告】张坤
【本院观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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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张坤为证明其与上诉人张攀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交了2020年7月5日欠款人为张攀的涉案《欠条》,张攀虽上诉提出12×××00元欠条中5000元为利息,但张坤对此不予认可,张攀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再结合该《欠条》所载内容,本院对张攀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42: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通过原告兄弟认识,被告因偿还信用卡向原告借钱7000元,原告通过其兄弟转账给被告,后被告因审车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于2020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记载:“兹张攀(身份证号13xxx95××××××××)偿还信
遇到困难的作文用卡应急欠12×××00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小写: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前,若逾期不还,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此据!欠款人:张攀,日期:2020年7月5日”。被告已偿还原告7000元,剩余5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具状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攀从原告张坤处借款12×××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称欠条里含5000元高息,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剩余借款5000元。原告扣押被告的车辆行驶证及身份证应予返还。被告张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不予干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坤借款5000元;二、原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张攀车辆行驶证及身份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另查明,张坤已于原审判决后向张攀邮寄了车辆行驶证及身份证,张攀已经收到。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攀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严查事实,本人只收到7000元,并没有因为审车又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本人因还信用卡借张坤7000元,后因信用卡被封导致7000元没有及时归还张坤,2019年底的时候对方来索要欠款,因当时没有能力还钱对方让打欠条一万元整(包含本金7000元,利息3000元),当时有人在场可以证明,欠条到期时因为当时没有发工资所以没有及时还给对方,对方多次到工作的地方来催还款,当时手里没钱对方提出要么再给2000元利息,要么一次性还清10000元欠款,迫于无奈,只好给对方写了一张12×××00元欠条,因和朋友聊天提起此事,说借7000元本金,5000元利息,这是不合法的,是,所以本人只支付7000元本金,本人愿意接受合法利息,拒绝支付高息,另外本人名下没有车辆需要审车,更不会因为审车去借对方5000元。以上所述均为事实,请法官明查。 综上所述,张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攀、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5民终13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坤。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攀因与被上诉人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6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攀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严查事实,本人只收到7000元,并没有因为审车又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本人因还信用卡借张坤7000元,后因信用卡被封导致7000元没有及时归还张坤,2019年底的时候对方来索要欠款,因当时没有能力还钱对方让
打欠条一万元整(包含本金7000元,利息3000元),当时有人在场可以证明,欠条到期时因为当时没有发工资所以没有及时还给对方,对方多次到工作的地方来催还款,当时手里没钱对方提出要么再给2000元利息,要么一次性还清10000元欠款,迫于无奈,只好给对方写了一张12×××00元欠条,因和朋友聊天提起此事,说借7000元本金,5000元利息,这是不合法的,是,所以本人只支付7000元本金,本人愿意接受合法利息,拒绝支付高息,另外本人名下没有车辆需要审车,更不会因为审车去借对方5000元。以上所述均为事实,请法官明查。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张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通过原告兄弟认识,被告因偿还信用卡向原告借钱7000元,原告通过其兄弟转账给被告,后被告因审车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于2020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记载:“兹张攀(身份证号13xxx95××××××××)偿还信
用卡应急欠12×××00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小写: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前,若逾期不还,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此据!欠款人:张攀,日期:2020年7月5日”。被告已偿还原告7000元,剩余5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具状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攀从原告张坤处借款12×××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称欠条里含5000元高息,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剩余借款5000元。原告扣押被告的车辆行驶证及身份证应予返还。被告张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不予干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坤借款5000元;二、原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张攀车辆行驶证及身份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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