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2.08
【字 号】京建物[2006]30号
污污的段子污到流水【施行日期】2006.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东岳泰山在哪
张敬轩新歌∙【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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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价格比较  现就《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仍应按照《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费用水平各自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义务,即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和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维持不变。其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对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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