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14充电提示音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6.30 德尔塔毒株症状
∙【字 号】
∙【施行日期】200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怎样开快递公司代理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怎样看自己的ip地址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0)34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州级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防止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确保该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凉山民族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深化房改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州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州州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目标。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确保住房质量,强化物业管理。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根据我州各县(市)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的三个房改类区,充分考虑当地的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逐步深化。
二、尽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要根据职工家庭不同的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住房供应办法,即: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一)合理划分职工家庭收入线。
职工家庭收入线依据职工家庭工资、住房面积标准、住房价格和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下同)等因素测定。近期内,我州职工家庭收入线可按以下房价收入比测定:中低收入家庭为4:1以上,最低收入家庭可按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测定,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为4:1以下(不含4:1)。职工家庭收入线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原则确定,每年公布一次。职工家庭年均工资暂以县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以职工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工资外收入)计算。
(二)根据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确定相应住房供应办法。
1、商品住房(包括别墅、高档公寓和开发利润在3%以上的商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主要向高收入和较高收入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2、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利润在3%以内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制定和落实在计划、拆迁、税费、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标准和户平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其价格构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下的控制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擅自提高住房价格。
高尔夫教程 3、廉租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住房),主要从腾空的现有公房中解决或收购小户型房改房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兴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支持、税费减免、给予开发单位开发性补偿、允许在10%以下的腾空公房中收取市场租金予以补贴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等措施扶持廉租住房的建设。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当家庭收入水平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承租人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计租。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严格控制设计标准,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要严格控制廉租住房的建设成本,其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1%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各县(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和房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进行职工家庭住房普查,并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全州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住房分配货币化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补充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各县(市)按房价收入比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一)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县(市),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在党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夫妇双方均未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安居房、广厦房和解危解困房,下同)或集资建房,以及虽参加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控制标准的职工,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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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住房补贴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发放标准。各县(市)发放的标准和额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面积控制(补贴)标准、职工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每两年测定一次,并经州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3、住房补贴的负担方式。住房补贴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双职工家庭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4、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单位自有资金中划转解决,具体划转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确保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策的顺利启动和稳步实施。
5、住房补贴的支取。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时支用。各县(市)可结合划转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状况,采取一次性补贴或按月补贴等发放方式,原则上同级党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采取一种发放方式。
6、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补贴后,职工购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等。
(二)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4倍以下的县(市),职工工资与当地房价之比已达到相对合理的水平,不发放住房补贴,应建立住房补充公积金制度,即:对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以及虽参加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可适当提高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但单位缴交率最高不得超过1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应直接进入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充公积金以及个人住房贷款等。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规定,测定本县(市)的房价收入化并制定相应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在2000年8月底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要在坚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劳动工资分配方式以及所处地区的房价收入比,确定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1、新建企业,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在企业建立之初就应一步到位,直接进入新体制;工资水平较高,用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4倍及4倍以下在当地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视同工资中已含有住房补贴,不再发放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有一定的住房建设资金,可采取新职工实行按月补,老职工一次性补和按月补相结合的方式;效益一般或效益不稳定的企业,采取能补多少就补多少,特困企业或濒临破产企业可暂不实行房改,职工家庭收入水平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其住房供应与当地廉租住房并轨。
2、凡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个人负担不得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60%;住房补贴的资金主要从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自有资金中划转解决。
3、企业的住房控制面积可不完全套用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行掌握一个幅度。效益差的,面积可以小一点;效益好的,面积可以大一点。但一般不得超过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上限125平方米。总之,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应按照: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方案进行,但不要硬套;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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