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济房改字(1996)7号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公布实拖以来,我市广大职工众和各单位对出售公有住房这一改革措施十分关心, 特别是针对售房中存在的一些政策性问题, 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向市各级房改部门提出咨询,希望得到准确的答复。对此, 市房改办公室对一部分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单位售房前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问题。我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不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不能按目前的房改政策组织售房。对于确实无力按照济政发<1994>57号文件规定交存公积金的单位,可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把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并按规定逐月交存公积金。对于过去欠交的公积金单位必须向职工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出将来补交的书面承诺。然后,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区房改办公室办理售房登记手续。
二、关于单位过去向职工筹集的建房资金能否冲抵个人购房预定金的问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申请购房,须按规定交预定金。部分单位过去建设住房时,已向职工集资的,允许职工用住房集资冲抵购房预定金,
但必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集资建房和职工个人建房集资金额的证明,经市房改办和有关部门的审核,并办理批准手续。
三、关于购房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怎样交纳预定金的问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个人购房分期付款的,在交纳预定金时,可按应交预定金的30%交纳,但在未结清应付价款之前,不得停收租金。能率燃气热水器质量
四、关于职工居民缴纳的购房预定金,结算时多退少补的部分计算利息问题。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缴纳的预定金,结算时多退少补的部分计算利息,计付利息时一律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分别计算。
五、关于住房特困户过去在解困安置时,个人和单位出资的,这次购房是否退还的问题。89-91 年期间,住房解困安置工作中,职工和单位都按市政府规定进行了集资,按市政府规定,房改时,属个人集资部分退还集资人。所以,职工购买当年解困安置的住房,属个人集资部分可以冲抵购房款。部分职工在解困安置时替单位垫付的集资款,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债务问题,不能冲抵购房款。在安置中,单位集资部分属对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投入,按市政府文件规定不予退还。
六、关于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超过控制标准的,如何控制购房面积的问题。对于租住两套或两套以上超过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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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购房时,一套住房已达到控制标准的,不能再购买第二套,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已达到控制标准的, 不能购买第三套住房。另外,超标准以外的成套住房,必须按有关规定腾退。
七、关于职工购买两套住房合并计算,超控制标准部分的价款,由哪个单位收取,以哪一套住房计算的问题。职工购买两套住房合并计算,超标准部分的房价款应由非职工所在单位收取,夫妇双方所在单拉各分配一套住房的,以及商套住房产权均属房管部门直管,超标准部分的房价款,由住房面积较大的一方收取。超标价款的计算可按较小的一套住房计收。
八、关于两套住房买一套租一套及超控制标准部分应怎样处理的问题。两套住房,单套计算达不到控制标准,两套合并计算超过控制标准的,租住或购买由住户自行选择。如果买一套,租一套,仍要合并计算,超过控制标准部分,必须按照超标购房处理。
九、关于如何确定超标加价部分住房产权比例的问题。居民以标准价购买现住房的,超控制标准的部分,不管是以成本价购买的,还是以市场价购买的其产权比例均按标准价购买住房的产权份额确定。
十、关于" 不得出售" 住房与可售住房合并计算控制面积的问题。" 不得出售" 的住房,居民购房原则上可参
金童子照买一套, 租一套的有关规定执行,也要合并计算,超控制标准部分, 必须在现在所购住房中按照超标购房处理。另外" 不得出售" 的住房,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 待具备购房条件时购买。
玉碎瓦全登西楼十一、关于辞世职工的配偶购房时如何执行住房控制标准的问题。辞世职工其配偶购房时,所执行的住房控制标准可按其双方所应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较高一方执行。
十二、关于辞世职工的配偶是否可按其生前工龄享受折扣的问题。辞世职工的配偶购房时可按辞世职工生前的实际有效工龄享受折扣。辞世职工的配偶购房时 .应提供由辞世职工原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辞世职工生前工作履历证明( 复印件), 该证明为计算辞世职工的生前工龄的唯一有效证件。履历证明应注明死者生前实际工作年限和职务( 职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辞世职工的配偶己办理了购房登记手续的, 其变更手续的时间一律在1996 年5 月1 日以后。
十三、关于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家庭购房时,住房控制标准和工龄折扣的问题。在本市没有常驻户口的外地工作人员不属我市这次售房的对象 .只能按照本市一方职工的情况来确定购房的控制标准和工龄折扣。但配偶是现役军人的, 可按现役军人的军、工龄计算工龄折扣。
十四、关于有偿获得使用权的住房,能否冲抵购房款的
问题。部分居民以有偿方式获得了公房的使用权, 没有涉及产权的问题, 只是具备了购房的条件。这次购买也应执行房改政策规定, 其获拜住房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不能冲抵购房款。
十五、关于在拆迁安置中,个人已拿了超安费,超安费能否在房价款中扣除的问题。在城市建设拆迁
安置中, 拆迁户增加安置的面积, 由个人支付一定的超安费, 这是获得增加面积部分的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在购房时, 超安费不能在房价款中扣除。另外,如果拆除的是公有住房,安置房又超过本人住房控制标准, 超标部分还应按房改规定以成本价和市场价购买。
品牌灯饰十六、关于拆迁待安置住户的房改购房问题。拆迁待安置的住户购房,可以比照" 不得出售" 范围的住房有关规定, 到安置住房所在区房改办夺理申请登记于续。待正式安置后, 再行购房, 仍享受目前的售房政策,但应按相隔年限和规定的递增率计算房价款。
十七、关于居住兼营业的房屋能否按这次房改政策购买的问题。属在城市建设拆迁中, 拆除营业房用住宅进行安置的, 拆迁户同时用于营业和居住, 承租人可按这次售房政策规定申请购买。但是在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时必须有不再向拆迁部门和建设单位索要营业房的书面承诺。其他住宅兼营业的房屋, 均不准按这次售房政策购买, 并应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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