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12.11
∙【字 号】青政发[1998]210号
∙【施行日期】199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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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12月11日 青政发〔1998〕2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挂挡的时候踩油门吗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有关房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为目标,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新房(包括新建、购的各类住房,腾空的成套及不成套的住房,拆迁安置用房)实行“新制度”,即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老房(指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实行“老办法”,加快改革步伐,坚持提租、售房、开放公有住房二级市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4项改革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实事求是地做好新老房改政策的衔接,同时完善住房金融、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建设及管理等配套政策措施,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曲的组词改革内容
(一)对新房实行“新制度”。自1998年12月31日起,公有住房一律停止实物分配,原则上只售不租,实行货币化分配。同时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及商业性住房贷款,提高购房的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主要通过自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等方式,解决个人住房问题,
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市场化。
1、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玩游戏的电脑配置 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1)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房源从腾空的公有住房以及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调整解决。当困难家庭收入提高,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腾退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住房租金标准。
(2)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3)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类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售房价格、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定期公布。
1998年度,高收入家庭确定为双职工年收入在3.6万元(含3.6万元)以上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其余均为中低收入家庭。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一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住房现状、工作年限、职务及对社会和单位的贡献等情况,以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二要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根据住房价格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增加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实施单位):市级及市内4区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外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对象:在上述单位工作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没有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在本方案公布之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2)职工住房补贴办法
职工住房补贴是指单位把原来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转化为根据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提供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性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定后从1998年12月1日起计发。住房补贴以记帐的方式按月记在职工名下,统一专户存储,定向使用,不发货币。
对没有住房的职工,全额计发住房补贴。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职工,面积差额部分计发住房补贴。已达到或超过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次月起计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购房时根据本人意愿,住房补贴可按本方案公布的补贴标准,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职工到离、退休时,住房补贴计发不足的,不足部分按离、退休当年市政府公布补贴标准,
在离、退休时一次补齐。
且试天下什么时候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自终止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向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补贴帐目转移手续。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3)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和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分为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
基本住房补贴,是按照双职工家庭年均收入的15%作为家庭应负担的住房消费,加上基本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通过20年的积累,可购买一套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计算。每年的基本住房补贴额随着房价、工资增长率、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和购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由市政府公布。1998年度职工基本住房补贴的房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按1997年7030元计算。应全额计发补贴的职工不分工龄、职级,每人每月补贴155元。差额补贴额按现住房面积小于65平方米之差计算,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40元。
基本住房补贴的补贴年限为20年(即240个月)。
一次性住房补贴,只适用于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大于65平方米的各类人员,在购房时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65平方米之差,按届时市政府公布的计算基本住房补贴的房价,每平方米补贴房价的70%。
(4)住房补贴的使用
职工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职工在购房时,可向单位申请提取存储的住房补贴,经批准后,以转帐的形式支付给房屋销售单位,冲抵职工购房款。职工购买住房后继续发放的住房补贴,可逐年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在职期间去世,住房补贴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提取。
(5)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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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现有住房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公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其他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预算;企业住房补贴可先从公益金,购、建房资金,房屋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列入成本。
(6)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与计息
基本住房补贴按照“专项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的原则,并比照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职工住房补贴存储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本方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经济上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前提下,可参照上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其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制定方案时,对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和补贴标准,均不得超过我市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规定的标准。
(二)对老房完善“老办法”。对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继续深化现行的房改政策。主要包括: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力争使租金水平达到国家提出的要求;扩大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调整出售政策和价格;开放公有住房的二级市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对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实行分步提租。自1998年12月31日起,将租金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95元提高到1.43元,比原租金标准提高50%。以后按“小步快走”的原则,每年适当提高一定幅度,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租金水平。
提租后,对原享受减、免、补政策的各类人员及特别困难家庭仍实行相应的政策。对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超出规定标准的家庭,超出部分可用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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