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6.01
∙【字 号】益政发[1999]7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政发[199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1999年6月1日
益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需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敢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湖南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湘房发[1998]0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旨在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
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分配,住房公积金制度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四条 从1999年1月l曰起,全市城镇增量公有住房,除廉租房外,一律停止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分配,只售不租。
本实施细则所称增量公有住房,是指1999年1月1日后动工新建的公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职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称存量公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动工建设,1999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可视为存量公有住房,也可称为增量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确认。
第二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或虽已有住房,但建筑面积尚未达到控制面积(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前款所称购买公有住房,是指经府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全部或部分享受了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等优惠,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或房产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并取得该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的行为。
小学教师述职 第六条发行债券 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职工仍按益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以购房时的公有住房出售或本价购买存量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积达到控制面积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未达到控制面积的,仍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控制面积与实有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七条 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第三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八条 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应以职工届时享受的住房建筑控制面积为计算基础。
职工住房建筑控制面积为:一般职工65平方米,科级干部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8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10平方米。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和其他技术人员的住房建筑控制面积,按湘房改字[1995]第04号和[1996]第35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是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元)与其可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平方米)的乘积。
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额为可享受的控制面积与住房补贴标准的乘积。
已有住房,但建筑面积尚未达到控制面积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额为可享受的控制面积减去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后的差与住房补贴标准的乘积。
第十条友情的名言 职工可享受的工龄补贴额,是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即1994年12月31日
前)的工龄(年),可享受的住房控制建筑面积(平方米)、发放工龄补贴届时的年工龄折扣额(每年每平方米元)的乘积。
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其工龄补贴额为该职工的工龄,可享受的控制面积、年工龄折扣额的乘积。
已有住房,但建筑面积未达到控制面积的职工,其工龄补贴额为该职工的工龄、可享受的控制面积减去已有住房面积后的差、年工龄折扣额的乘积。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由房改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经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因职级职称变化而变动了控制面积时,从变动后的第1个月起,新旧控制面积之差,比照第九条第款,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十三条 1999年1日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按规定到1998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职工,其全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一次计发,未满20年的,可将其工龄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资金按实际工作年限占20年的比例计发,其余(即20年
减已有年限所得的差)按规定标准逐月计发。
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在每月的发薪之日发放。
第四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属政策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将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按时从单位帐户划入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因购置、建造或大修理住房而需要使用住房和工龄补贴资金时,应由本人申请,报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 职工没有使用或结会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可在职工退休、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时凭有关证件全额领取;跨区、县(市)调动的:在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划转。
第五章 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从下列资金中解决:
(一)原有城市住房基金可转化部分;
(二)单位住房基金可转化部分和单位预算外资金;
(三)财政原预算内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4岁孩子的教育 第十九条 企业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从下述资金中解决:
(一)单位售房收入、租房牧入可黄化鄂分;
(二)现有建房资金可转化部分
(三)其他可转化部分:
(四)经财政部门核定,从杨本、费用中列支的部分。
第二十条 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要根据前三年年均住房建设资金和财政当年可用财力情况,纳入年度预算,与城市住房基金一起,及时按拨,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财政和各单位不再安排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庄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发放的具
体方案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政府房改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庄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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