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双十一省钱指南【发布日期】2004-9-16 【实施日期】2004-9-16 【发布单位】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 【文号】浙直房发[2004]1号
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省直单位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单位自建、保本运作,按一户一套住房的原则,向本系统、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成本价格定向出售的住房。为加强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售房范围和对象
在杭省直单位户口在杭州市区的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 1996 177号文件所规定标准下限(不含原房改房已上市或交不出旧房者):即一般干部职工60平方米以下(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科级或具有中级职称(指取得职称资格且被所在单位聘任的,下同)的干部职工70平方米以下、处级或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干部职工80平方米以下、厅局级或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干部职工105平方以下的可以申请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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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干部职工购房须35周岁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和专门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干部可放宽到30周岁)。现住房为高层、小高层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下限放宽10平方米执行。
现住房面积按《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核定。
二、售房方法
1. 实行换购和无房购买。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包括购买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的)的干部职工,换购时其原购住房由建房单位按换购当年的房改价收购。
魔方快速复原2. 住房货币补贴。
3. 在职干部职工可根据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办理抵押贷款。
京东商城是多少4. 省直单位按规定向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出售后剩余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上报省直房改办统一调整,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三、面积标准
干部、职工申请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面积按照浙政办发 1996 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上限执行,即建筑面积为:一般职工70平方米(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科级干部8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在标准上限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四、售房价格
职级标准以内部分实行自建经济适用房价;超出标准部分实行同等地段商品房价。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职级标准上限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按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房价。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商品房价格以省物价局核定为准,各建房单位不得自行定价。
五、出售程序
1.购房者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报家庭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情况。
2.单位审查、核实并将申请购房人的住房情况在本单位必须经过公示确定购房人后,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换(申)购申请表》,建房单位根据购房申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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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申报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3.换购者与建房单位签订《交旧房协议书》,交回原房“三证”和房改购房协议书原件,办理旧房收购手续。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交回住房货币补贴款,重新结算。
4.购房者凭《价格审批表》签订换购或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六、产权处置
凡以换购形式购买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异地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退出房改房的)办理房改房产权证;无房户购买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
七、其他事项
为考试加油打气的句子1.换购职工交回的旧房按房改成本价由提供新房单位收购,出售旧房所得房款补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
出售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中收取的商品房价与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差额部分在平衡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资金后,剩余部分上缴省财政,作为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的专项资金。
2.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仅限个人直接购买,每个家庭限购一套。
八、售房纪律
购买住房的干部职工必须如实申请、填报有关表格和所附的材料,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购房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严禁炒买炒卖及骗购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撤消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九、本办法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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