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8.06.16
【文 号】农银发[1998]99号
【施行日期】1998.06.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16日 农银发〔1998〕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的导向作用,更好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及引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而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三条 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计划。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是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和要求。专项技
术改造贷款要有利于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最迫切的问题,以推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技术进步为原则,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实行项目管理。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必须用于确定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更改。如更改贷款项目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行按权限批准后在同行业中择优选项,同时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内贸易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行业的所属及相关企业均属于贷款对象。
  第五条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发展国内外市场适销对路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节能降耗及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第六条 申请专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内贸易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行业所属及相关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中国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企业。
  (二)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经有权机关批准纳入国家行业规划,并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三)建设和生产条件具备,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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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以上。项目的土建投资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投产后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落实,需要进口设备原材料的项目要有外汇来源。
  (五)能按期还本付息。有经有权部门认可的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担保单位和抵押物。
  (六)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
  (七)申请中、长期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已经完成了开工前准备工作,有关材料、批文齐全,领取了建设许可证。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的长短和效益情况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计划编报的依据和要求。项目计划编报要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体现技术进步,反映国家的投资重点;同时要兼顾部门需要。
  第十条 项目计划的编报:
  (一)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主管部门向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行推荐下年度贷款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行审批后汇总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在上报项目申请计划(见附表)的同时,要报送重点项目的推荐意见。
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及项目概况、资源优势、投资环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保障等。总行权限内的项目上报材料包括: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项目计划自上而下下达。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上报的年度贷款项目计划,与国家经贸委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衔接,经协商确定的贷款项目计划由总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
  (三)贷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总行以各地区上报的项目申请计划为依据,编制全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并与国家信贷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平衡。总行将批准的贷款计划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执行。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做梦梦到血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企业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文件;
长江的诗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给企业的贷款证;
  (六)引进项目的考察报告和有关文件;
  (七)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河北工程大学怎么样  3.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4.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5.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八)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银行按照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审批,并提出贷款意见。审批权限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即可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监督支付。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合同全部贷款本息收回中止。
  第十四条 银行应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帮助借款单位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促进项目按期投产、达产,早见效,早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不按时支付利息,银行有权停止贷款。
贷款被挪作他用,银行要按规定罚息,并视情况收回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未还清全部贷款前,未经银行许可,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租赁、作价入股或抵押他人,否则按挪用贷款处理。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如数归还。不能按期还款的企业,要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展期只准一次,中期贷款展期不超过原期限的一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国产奶粉品牌排行榜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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