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守成、周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守成、周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怎么关闭qq空间【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诺基亚520怎么样2021.06.22 
【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21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守成;周培育 
【当事人】孙守成周培育 
【当事人-个人】孙守成周培育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守成 
【被告】故乡 许巍周培育 
【本院观点】从上诉人孙守成的起诉状及上诉理由来看,2012年,被上诉人周培育与其前妻以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用上诉人名义在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因贷款未还,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于2019年2月归还全部本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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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审查认为,从上诉人孙守成的起诉状及上诉理由来看,2012年,被上诉人周培育与其前妻以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用上诉人名义在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因贷款未还,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于2019年2月归还全部本息。现因该贷款未还,孙守成依据周培育向其出具的还款证明,要求周培育偿还其借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孙守成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且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此,孙守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洗衣机E4是什么意思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31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2:48:19 
孙守成、周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民终21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守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培育。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守成因与被上诉人周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3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拜佛时间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守成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318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上诉人与其前妻丰培芝以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要求用上诉人名义在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手续办好后,该款被被上诉人取走使用,被上诉人陆续归还了2012年至2015年的利息,从2015年被上诉人拒还银行利息,银行向上诉人追要,2018年上诉人到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便给上诉人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于2019年2月归还全部本息,至今未还分文。上诉人征信受到极大影响无法办
理贷款事宜。为此,上诉人诉至法院,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到庭,承认该笔贷款用款事实,该笔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可一审法院没有尽到责任,认为上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简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为此,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周培育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孙守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2015年以来月利率1.5分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向农业银行贷款50000元,该笔贷款实际由被告使用,双方约定由被告向银行还本付息。因本案原告未直接借款给被告,也未替被告向银行还款,原告主张被告还本付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孙守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从上诉人孙守成的起诉状及上诉理由来看,2012年,被上诉人周培育与其前妻以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用上诉人名义在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因贷款未还,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于2019年2月归还全部本息。现因该贷款未
还,孙守成依据周培育向其出具的还款证明,要求周培育偿还其借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孙守成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且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此,孙守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31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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