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甲与乙订立了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款项前,甲保留该五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五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1、损失由乙承担。甲虽然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但没有与乙约定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因此,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甲将牛交付于乙时由乙负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2、小牛应由乙享有所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甲虽然享有牛2的所有权,但因牛2已交付于乙,因此,牛2所生小牛应归乙所有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费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1000元,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3、损失由乙承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是牛3的管理人,因牛3造成他人损失,乙应承担责任。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甲保留牛4的所有权    ,在乙未付清款项前,乙对牛4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乙将牛4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该合同的效力待定。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道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给丁。丁能否据此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5、丁可以取得所有权。丁作为善意受让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取得牛4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牛4的所有权。
6、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6、租赁协议有效。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牛5的所有权虽然属于甲,但乙基于买卖合同对牛5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乙有权将牛5出租,并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7、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1万元的20%。合同约定定金3000元,超过了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案情: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途径山路时,因下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修理,于7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赔偿其因不能履行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便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请回答下列
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合同有效。甲与工厂就买卖汽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该合同并不存在无效事由,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甲与工厂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汽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怎样煮牛肉好吃
2、卡车受损,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损失应由工厂承担。甲与工厂没有约定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则汽车的风险负担自交付时由工厂转移到甲。而工厂没有向甲交付汽车,所以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为什么?
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事由是:一方为消费者,一方为经营者。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甲购买汽车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故而不是消费者。工厂也不是经营者,因为工厂不是专门从事汽车交易的企业。
4、甲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
可以。当事人双方对汽车的质量没有作出约定,如果通过其他补充性规则仍不能确定的,汽车质量应当符合通常的质量标准。在通常情况下,一辆行驶了3万公里的
汽车是不应当进行发动机大修的。而工厂交付的汽车与通常的质量标准不符,且发动机存在毛病,影响使用。因此,甲有权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但不能同时适用。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
可以,从甲与工厂订立的合同看,工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汽车不应当是发动机经过大修的,而工厂交付给甲的汽车发动机是经过大修的,因此,工厂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因未履行与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产生的3000元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工厂应当赔偿。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9966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
1立方米水等于多少升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1.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2.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小陈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经典二战电影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风雅颂是诗经的什么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2)农业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电动车国标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第四十八条 服务公司注册流程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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