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7
【字 号】明政[2009]4号
游戏乱码【施行日期】2009.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明政〔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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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肖申克的救赎演员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深入实施《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打好旅游产业发展总体仗,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旅游产业发展定位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大旅游发展战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项目开发为重点,以宣传促销为手段,以行业管理为保障,强化政策引导,创新运行机制,提升产业素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推进三明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整合地质奇观、水上丹霞、绿海洞天、温凉泉乡、乡野田园等原生态和客家源、长征源、闽人源、闽江源、理学源等源头类优势资源,形成以观光为基础,休闲、安养、文化为导向的特旅游产品体系,逐步把三明建设
成为海峡西岸生态休闲胜地、国内著名山水安养乐园和世界客家寻根朝圣祖地。
  (三)发展布局。立足旅游资源优势和区位交通条件,结合“强化主轴、壮大两翼、‘块状’推进、连片发展”的区域发展思路,构筑我市“一龙头一中心三个区”的旅游发展布局。“一龙头”即以泰宁为三明旅游发展的龙头;“一中心”即以市区为主体的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三个区”即西部以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为主体的山水客家观光度假旅游区,中部以永安市、三元区、梅列区、沙县为主体的沙溪滨河城市休闲旅游区,东部以尤溪县、大田县为主体的书香茶园文化体验旅游区。
  二、加快旅游项目开发
  (一)鼓励多主体开发旅游资源。鼓励境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保护规划的前提下,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开发全市区域内的各类旅游资源。鼓励各种投资主体以参与开发或特许经营等形式,投资建设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旅游经营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劵市场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07〕132号)兑现奖励。
  (二)保障旅游建设用地。将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保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利用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利用国有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旅游开发项目占用林地或征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收取的森林植被费县级分成部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用于项目单位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三)扶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符合《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免收土地管理费,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最低限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从营业年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对固定资产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市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开展全程服务,市领导定期进行协调、调度;对以乡村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市、县(市、区)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对列入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贷款需求。
  三、着力拓展旅游市场
  (一)加大财政专项投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市、县财政每年按比例设立1000万元以上的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以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里统筹安排,用于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和旅游市场开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为拓展旅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强化旅游整体营销。坚持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整体形象宣传和企业旅游产品促销相结合的宣传促销机制。各级政府和景区、企业要采取分担的办法,多方筹资,加大在境内外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国家大型媒体的宣传促销力度;宣传、文化、广电、外经贸、外侨、对台事务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拓宽渠道大力宣传
三明旅游,并在重大外宣、招商、节会、对外友好往来、文化交流等活动中积极开展旅游宣传;移动、联通、电信部门要开通旅游短信宣传服务平台;城建部门要在户外广告中规划出一批旅游公益广告位,用于三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购买三明景区(点)年票,鼓励企业将“三明人游三明”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范围。持有三明市辖区身份证的游客除“十一”黄金周之外,2009年游览全市各景区(点)时,实行门票减半优惠。
  (三)激活旅游市场主体。旅游景区新评定为世界级品牌的奖励2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或其他由国家旅游局确认授牌的奖励10万元。实行旅行社接团年终奖励政策,凡当年度地接国内游客人数达5000人以上(含5000人),且排名居全市前十名的旅行社,按每人1元进行奖励;对年地接游客达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旅行社,按每人2元进行奖励;对组织单次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200人以上的自驾车队、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分别给予地接社一次性奖励2000元、3000元、5000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全省20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10万元。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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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化旅游合作。充分利用本市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推进与周边地市及长三角、泛珠三角旅游城市的合作,加强闽东北五市、闽西南五市、闽粤赣十三市、海西二十三市协作区区域合作,串联线路,联手促销,客源互送,持续打造“山海园楼、两山两水两岸情、千里客家文化旅游长廊”三条区域精品线路。同时,加强市域内旅游景区联动,精心培育“世界遗产探秘游、沙溪滨河休闲游、客家风情体验游”三条市域主题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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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旅游产业要素
  (一)实施旅游畅通工程。组织编制和实施三明旅游交通专项规划,加快机场、快速铁路、高速公路等立体交通体系建设,推进高速公路互通口至重点景区(点)的道路、停车场等设施建设,开通市区连接各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专线或公交车。按照国际惯例,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口等城市窗口加快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完善城市旅游公共信息标志标识;在高速公路路口和通往重点景区(点)的道路路口,设置国际化标准的中英文交通指示牌,确保旅游交通快捷畅通。大力支持旅游车队发展,对经市旅游、交通部门认定的新成立的旅游客运公司,自开始营业起三年内,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公式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对旅游客运车辆轻微违章和一般事故,依法从快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二)鼓励发展星级饭店。到2010年,力争全市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四星级(含)以上饭店,政府定点接待单位优先从旅游星级饭店中选定。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含配套服务项目)的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对安装单台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及冰蓄冷空调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经环保部门认定的饭店,其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给予免征污水排污费。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内的旅游饭店及娱乐场所实施绿卡制度,相关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要依法依规进行,防止随意性,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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