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企业集团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七夕搞笑段子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企业集团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0.12.20
【文 号】
十大童装
【施行日期】1990.12.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0579是哪里区号【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企业集团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12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深化改革和发展需要,支持和培育农业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调整,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结合集团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贷款必须坚持按计划发放,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三条 集团贷款必须符合“以计划和市场相结合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发展方向,促进集团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以实力雄厚的农业实体性经济组织为核心,联合若干个在产供销生产经营环节中紧密相关的各种企业(单位)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具体
贷款对象,一是集团核心,即具有母公司性质的集团总公司,二是紧密层,即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企业。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中外合资企业集团有外经委批准的文件。高考成绩隔了几年还能查吗
  (二)集团章程完备,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各方权益明确。
个人所得税退税操作流程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五)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产品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集团整体效益开发。
  (六)在农业银行开户,按规定报送各项计划和报表,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六条 集团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集团生产经营中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掌握。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七条 集团开发贷款。用于集团综合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建立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兴办以种养业为依托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所需机械、设备、劳务;研究、仿制、试制开发新产品,繁育、改良良种、种畜、种苗,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中发生的费用及固定资产性质的投资;为改善生产条件而进行土地综合治理、区域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维修建设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1-5年,最长不超过7年。多年生林木最长不超过15年。执行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
  第八条 集团技术改造贷款。用于集团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所必须添置、更新设备和与之有关联的改建、扩建工程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可视项目创造效益情况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贷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坚持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原则。流动资
金贷款计划,集团应于计划年(季)度前30天向开户银行编报;开发贷款和技改贷款计划,集团应于计划年度前3个月向开户行编报。开户行认真审查后:属于跨县集团贷款计划上报中心支行;属于跨地集团贷款计划上报省分行;属于跨省集团贷款计划上报总行。上级行经过综合平衡后逐级下达贷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形式。开户行在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计划内,根据集团实际需要,可选取以下贷款形式:
  (一)统一计划,上贷下拨,集团统借统还。
  (二)统一计划,集团成员企业分别贷款,谁借谁还。
  第十一条 集团要在开户行建立基本帐户和专用基金帐户。专用基金暂不用可以参加生产经营周转,流动资金贷款、开发贷款、技改贷款在相应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要按规定加强集团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流动资金和贷款经批准可以用于集团成员企业之间进行投资入股,但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三条 对集团技术改造贷款、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项目贷款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掌握发放。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农业银行的以及风险大、技术工艺复杂的贷款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专门咨询机构和其他专业银行人员参加评估。坚持自筹资金比例。经批准允许利用以上贷款在成员企业间进行入股投资,但不能相互抵充项目的自筹资金。
免费公司取名大全  第十四条 集团贷款,必须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酌情选用信用、担保、抵押等贷款方式,签定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集团贷款要实行按期限管理制度、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制度、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经济指标考核制度和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加强信贷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银行参与集团的组建和对其成员的审查,参与集团的经济、生产和管理决策,定期对集团经济活动进行分析检查,年度终了组织集团各企业开户行集中审查各集团成员企业的财务决算。督促集团按规定补充流动资金。同时。集团各成员企业要主动与银行配合,接受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银行协同管理制度。集团成员企业开户行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协作。对于实行上贷下拨的贷款以及各成员企业间的投资入股资金,开户行有责任监督支付,加强管理,按合同帮助组织收回。同时各成员企业开户行要定期通报各企业的生产、管理、效益情况,及时传递经济信息和有关资料,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按规定和程序代理集团发行股票、债券,并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解体或成员企业中途退出集团,银行要及时进行贷款清偿和落实。集团成员企业经营所有权转移,要做好贷款债务转移落实工作,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和制裁
  第二十条 为确保贷款安全和效益,集团及成员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和流动资金。对违反者,开户行提出意见后仍不改进,或虽采取措施但无实际效果的,可根据情况给予加罚利息、扣收同额贷款、停发新贷款等制裁。
  第二十一条 信贷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提供信贷服务,根据审批权限决定贷款,积极扶
持集团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发放贷款和阻挠收回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