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 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 业务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银河十星关 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 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 SHOPPING MALL (大型购物中心)、 酒店式公寓、 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 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 以其所拥有 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 藏戏的特点款。
第三条 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 物业产权清晰, 已投入商业运营, 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 处置权。
第五条 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
理的资金需求, 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者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 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 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 营性物业贷款等, 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 不得用 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者违规贷款。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两台电脑如何共享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者普通账户,信用
等级原则上在 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 法人管理结构健全、 经营管理规范、 财务状况良好;
3.属于房地产开辟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核发的房 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者相应决策机构允许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 抵押物;
8.允许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 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 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 中国国旗的来历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9.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者产业规划要求,经 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者开 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物业所在区域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 流充裕,商业、 商务氛围浓厚或者工业资源密集。世界五百强企业入驻 的经营性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3.宾馆酒店类物业应为四星级(含)以上或者虽未取得星级认证但 按四星级(含) 以上标准建设,年均入住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者所在区 域平均入住率; 经济型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应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 司管理,且年均入住率不低于80%;写字楼物业应为甲级(含)写字 楼以上, 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者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 商业营 业用房类物业的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1万平方 米, 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者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 混合业态的 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
4.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物业的用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类型为出让,物业建设形式为标准工业厂房、研发基地用房、仓储用 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5.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市 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者有上涨趋势;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有利于 整体处置。
第七条 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房地产开辟企业 需提供开辟资质等级证书;
(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三)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四) 借款人董事会或者相应决策机构允许借款、 允许以经营性物 业抵押的决议;
主题背景(五)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和重要关联公司近三 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 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合法有效的房产所 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七) 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 合同以及其他对现金流常在答应 有重大影响的文件与资料;
(八)物业经营方或者主要承租人的经营、财务等资料;
(九)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科目
第八条 贷款额度。经营性物业贷款的额度根据物业可用于还贷 的现金流确定, 同时应综合考虑物业的评估价值,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 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 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具体
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 现有融资情况、 物业预期经营 现金流状况、 借款人其他综合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最 长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 也不得超过物业产权证的剩余使用年 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科目。经营性物业贷款在房地产开辟贷款科目中 核算反映。
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以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产证的经营 性物业抵押担保,必要时还应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财产抵(质)押或者 第三方以及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 对能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 应按照规定办 理应收账款质押。
第十四条 非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担保额 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 款的抵押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第十五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抵押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并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办理抵押物登记时须 提供抵押物房产证、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相关
材料。 置换他行贷款 的,为防止他行抵押权泯灭并为我行设定抵押前我行贷款处于悬空状 态, 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 对于可通过设定我行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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