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
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
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教师节祝福诗句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
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业务经办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
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手房征税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可以享受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人员参保,需提供由当地政府权威部门确认的重度残疾、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
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特殊参保人员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村协办员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会计学都学什么(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12月1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级社保机构每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
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僵尸围城怎么做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
cf上不去
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四,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excel无法复制粘贴
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20日前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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