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根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根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X和统一根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根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征缴、个人##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视管理等8个主要环节。
第三条[适用X围] 本规程适用全国各级经办企业根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以与负责征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部门。
第四条[岗位设置]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配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运行有序,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环节。
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一条[单位登记] 新参加社会保险、跨统筹X围转入、合并或分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到当地社保机构进展社会保险登记。社保机构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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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个人登记] 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件〔包括居民##、护照与其他有效合法##件,下同〕;
二、 户口簿;
三、 本人档案材料;
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以前已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现在本统筹地区自谋职业,要求在本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审核、发证] 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或个人填报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是否准确无误,相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按照统一编码要求,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3〕,向个人核发《个人参加
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4)。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四条[单位变更条件] 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登记管理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菩萨岭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受理] 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5〕,并提
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审核] 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经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个人变更] 参保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事项需变更时,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登记管理环节审核通过后,变更个人参保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八条[注销事项]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
一、解散、关闭破产、撤消、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的;
三、跨统筹X围转出等。
第九条[受理]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批件。
第十条[通知相关环节]审核《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2-4〕是否准确无误,核对以下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初审通过的,通知稽核、征缴、个人##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对参保缴费、个人##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等分别进展相关处理,同时报送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等。
第十一条[注销] 根据稽核、征缴、个人##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和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的反应意见,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吊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封存其参保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注销] 参保个人跨统筹X围转出或调入参保企业以参保职工身份缴费等,需与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注销手续。有关手续参照本节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第四节 年 检
第十三条[受理] 登记管理环节每年定期进展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2-7〕,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工资名册;
五、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审核]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2-7)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其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度年检等情况;
二、 参加险种、参保人数与变更情况;
三、 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 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 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情况;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验证(换证)] 初审结果通知稽核、征缴、##管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同时送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核对。根据有关环节和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的反应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六条[补证]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个人遗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应与时申请补办。登记管理环节核对登记事项无误后,重新核发相关证件。
第三章  缴费核定
缴费核定包括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申报核定等环节。
第一节缴费人员增加核定
ysl反转巴黎第一条[受理] 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缴费核定环节应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根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参加根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3-2),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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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证明;
五、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六、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表》〔表3-4〕;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审核] 审核《根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和《参加根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3-2)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资料,确定并记录缴费人员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送至##管理环节建立或续记个人##。
第二节 缴费人员减少核定
第三条[受理] 缴费人员调出、辞职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缴费;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缴费核定环节应与时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根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转出人员需填报《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3-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调出〞:##件、调令,跨统筹X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等;
二、“辞职〞:##件、与单位解除关系证明;
三、 “退休〞:##件、离退休〔职〕审批表、等;
四、“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五、“出国〔境〕定居〞:出国〔境〕定居与户口注销等证明;
六、“参军〞: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审核] 审核《根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确认相关资料真实齐全后,通知##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展相关处理。
第五条[封存] 根据相关环节反应的信息,记录缴费中断或终止的类型、日期、原因等,同时向下岗失业等人员发放《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3-6)。 
第二节缴费基数核定
 第六条[受理] 对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要求其填报《根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7),《根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8)。参保个人填报《个人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3-9)。办理年度内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填报《根本养老保险费预缴申报表》(表3-10)。办理政策性补收的,应填具《根本养老保险费补收申报表》(表3-11)。参保单位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
 二、《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文件隐藏
三、《根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审核] 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申报表,核对有关资料,计算缴费单位与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对有补收或预缴的,应确定补缴或预缴的时间。
第八条[核定] 核定缴费单位与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
一、对参保单位,生成《根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表3-12)、《参加根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表3-13)。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成《个人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
(表3-14)。同时,通知征缴环节和参保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年度内预缴费的,还应生成《根本养老保险费预缴核定明细表》(表3-15),发给参保单位或个人,并将有关数据传至征缴环节。
三、申报政策性补收的,还应生成《根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核定明细表》(表3-16),发给参保单位或个人,并将有关数据传送至征缴环节。
四、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缴费单位,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生成《根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表3-12),通知征缴环节和参保单位。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缴费核定和征缴环节按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核定环节每月定期汇总应参保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生成当期应参保人数、应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台帐,送征缴环节和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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