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044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10 
【实施日期】2013.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2044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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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厅《关于申请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甘交财〔2013152号)收悉。根据你厅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2763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甘发改服务〔2012763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现批复如下:
杭州中山南路美食街  一、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家长感谢老师  二、你厅要督促高速公路救援管理单位严格规范车辆救援服务程序,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版、或印制成册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救援信息后,救援部门应按照交通、公安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的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尽快实施救助,并将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将车辆拖移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需在高速公路以外继续拖移的,收费标准参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标准执行,不得高于规定的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收取拖移费用。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四、经过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也可实施高速公路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进场服务。进入高速公路实施高速公路救援工作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审核批准的社会救援机构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五、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在实施救援收费前,必须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亮证收费。
  六、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中维修处理期间停放的车辆,维修单位应减免停车收费。
  七、上述收费标准自2016年春晚节目单20139初中毕业留学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你厅要在执行期满前2个月,向省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八、你厅所属高速公路救援单位以及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九、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超出收费标准的,要按照《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甘肃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车辆类型划分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910
  面包花附表1
  甘肃省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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