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工作,明确清障救援备案、管理、考核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高速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6〕1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高速马路清障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省高速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全系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高速马路管理处负责本辖区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准入、退出的审核工作;省高速马路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马路管理处按职责分工对备案的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各清障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已备案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参与高速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救援作业的现场指挥、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参与全省高速马路范围内车辆清障救援工作的社会救援机构备案申请和经批打算案的社会救援机构。
其次章备案管理
民间故事传说第四条备案原则
1. 属地原则;各高速马路管理处按所辖路段区域划分,对社会救援机构实行属地备案。
2. 优选原则:优先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度高、基础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备案。
3. 就近原则;同一路段区域内的社会救援机构,坚持优先选择距离高速马路收费站出入口近,救援便利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备案。
第五条备案条件
1. 具备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道路清障救援工作相关资质,并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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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族无敌2. 具备从事高速马路清障救援相应的管理和专业人员12人以上;小型清障车2台以上、大于30T(含30T)重型清障车1台以上、25T以上吊车1台以上、作业指挥工具车1台以上;有独立的车辆停放场地并能供应停车保管和相应物资储放实力。
部分远离各市(州)的艰苦、偏远地区以及民族自治地区,如社会清障救援机构无重型清障车、大型吊车、叉车、驳货车辆的,要有与相关企业签订的正式租赁合作协议。
3. 为本企业参与清障救援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损
害险,供应必需的劳动爱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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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规定储存、配备足够数量、种类齐全的清障救援作业现场所需防护器材、设施设备。
5. 特种车辆驾驶及操作人员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及操作资格,车辆必需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备案流程
1. 社会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备案申请,还需供应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以上证照复印件,同时,供应救援业务、平安、票据、档案管理等内限制度、方法、流程,出具平安生产责任承诺书、保险复印件、应急物资和防护用品台账、车辆、人员和清障救援设施设备基本状况。
2. 属地高速马路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社会清障救援机构报省高速马路管理局,省高速马路管理局通过公众媒体、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责任和义务
错觉1. 审核单位责任和义务
(1)审核单位应依据社会救援机构备案条件,严格把关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要依据备案条件要求仔细审核资料,进行实地勘验复核。审核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审核看法负责。
(2)各高速马路管理处要为社会救援机构供应相应的备案申请材料,做好审批流程的说明和责任义务的告知,对社会救援机构的业务和服务规范进行要求和指导,依据省高速马路应急救援中心下发的备案资格证号段及样板,制作并下发备案资格证。
(3)省高速马路应急救援中心要做好各高速马路管理处备案准入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各高速马路社会清障救援机构编制数,编制备案资格证号段,制作备案资格证样板,并监督各高速马路管理处严格依据相关规范落实。
(4)备案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由各高速马路管理处依据上一年度辖区清障救援工作实际,结合日常考评及季度考核状况,对社会救援机构出具准入、退出审核看法,上报省高速马路管理局确定后在公众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申请备案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对上报相关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依据“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平
安生产主体责任。
(3)在执行高速马路清障救援作业时,应严格依据《马路养护平安作业规程》(JTG H30-2015)相关规定,布置作业限制区,布设相应的平安作业标记标牌和警示标记;操作
流程应严格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机构操作规范》(JT/T891-2014)执行。
(4)严格依据省发改委制定的高速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或供应超范围的强制服务,听从物价管理部门对收费标准执行状况的监督管理。
(5)听从高速马路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全面监管,供应全天候24小时上路服务,执行高速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清障救援服务工作规范和业务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
(6)常常性开展清障救援工作业务技能、平安教化以及规范施救、文明服务培训和演练,以适应在特定对象、环境、条件下的高速马路清障救援工作。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自觉接受交管部门、省高速马路应急救援中心、各高速马路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考核、考评管理
第八条考核内容
省高速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检查各高速马路管理处对社会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状况、清障救援平安生产状况、服务质量、清障救援服务信息回访落实状况、清障救援收费标准执行状况以及落实高速马路清障救援工作服务规范和听从调度协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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