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刑法原则与西周刑法原则对比
秦朝刑法原则与西周刑法原则对比
秦朝刑法原则与西周刑法原则对比「篇一」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3、罪刑相当的原则;4.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
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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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
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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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
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春节祝福短信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1
特权原则。
1、“八辟”原则
八辟之法: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八议”原则
从曹魏修《新律》,将“八议”正式写入法律的总则——“刑名”篇中,优待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八议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自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皆载于律,其后历宋、元、明、清,八议都是中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具有“中国特”的法律原则。
会计学的就业前景这八种人是:议 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 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3、“请”
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它的适用范围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行发落。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4、“减”
减的规格又低于“请”一等。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九应“请”者的家属。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但死罪不得减。
5、“赎”
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此限制也更加严格。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
6、官当
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当刑罚。这是唐朝对官员优待的又一法定特权,称为“官当”,简称“当”。
7、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
会计实习周记大全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自唐以后,有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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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法性
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这些原则与家庭伦理有关。
1、“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儒家是提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法家是禁止该原则的。历代对于这个原则的区别就在于统治者是使用儒家治理天下还是用法家的思想。比如秦朝是用法家思想的,所以它禁止这个原则,对亲属相隐的行为处以重罪,要连带治罪。而使用儒家思想治理天下的唐朝则推行“亲亲得相首匿”。
这项原则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恤幼原则
唐代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不仅限于年龄,其范围不但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还包括残疾人,它将这三种人又依年龄及残疾程度分为三等。
唐代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已经完全规范化了。此外,还有补充规定,犯
罪时没有达到老、疾标准,事发时已老、疾者,皆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体现了唐律对老、少、残疾人适用刑罚的从轻原则。值得我们重视的是除了年龄上不仅有对未成年人的优待,还有对老年人的宽待,更具特的是对残疾人犯罪的规定,很值得我们今天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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