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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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
  (⼀)法制指导思想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制指导思想,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明德慎罚,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出现了“礼法合⼀”。
  (⼆)⽴法状况
  ➜⽴法宽简、稳定、化⼀
  宽:轻刑省罚简:条⽂简明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1、主要律典的制定
  1)《武德律》12篇唐朝⽴法的开端⾼祖李渊武德年间
  《开皇律》为基础加⼊“五⼗三条新格”成《武德律》没有太多变化
  2)《贞观律》12篇500条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唐太宗命长孙⽆忌、房⽞龄等修订
  ①缩⼩连坐范围②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③规定了⽐附类推的法律原则
  3)《永徽律疏》
  唐⾼宗永徽元年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
  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颁⾏,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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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影响⼒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4)《唐六典》唐⽞宗开元26年
  ①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②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法
  ③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
  是我国历第⼀部记载⾏政的法典。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献,对后世王朝的⾏政⽴法产⽣了重⼤影响。
  是我国历第⼀部封建⾏政法典。它的制定,使唐朝⾏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法的新成就。
  5)《⼤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中年间
  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赋于律条之后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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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定罪量刑的成⽂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令:⾏政命令,涉及范围⼴泛,包括均⽥令、官制令等。
  格:帝王⽤以“禁违⽌邪”临时发布的制书和敕令,具有法律效⼒。
  式: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程式,具有⾏政法规性质
  3、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唐朝法制的特点
  1)1.唐律的制定⼀准乎礼;
  真正实现了礼法合⼀(礼法结合由汉开始,南北朝发展,唐全⾯结合)
  律条以礼为准注疏取证于礼⽆论是律条还是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
  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秦汉法律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唐律再⾏精简,定律12篇500条。
  3)⽤刑持平
  刑法⽐以往⼤为轻省,重罪条款⼤为减少,株连范围最窄,除涉及礼教的犯罪外,⽐后世明清律处刑为轻。
  4)⽴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炼明确,⽤于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了⽴法技术的⾼度成熟与发达。
  ➜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其⼀、唐律始⽬前为⽌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传统法典。它产⽣于经济、政治、⽂化⿍盛发展的唐朝,继承秦汉的⽴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度的成熟性。因⽽唐朝法律是传统法典的楷模,在法制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了深刻影响。
  其⼆、唐法制是中华法系典型代表,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影响⼒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南亚产⽣了重⼤影响,尤其对于⽇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法有着重⼤影响。
  (三)刑事⽴法
  ➜刑法适⽤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轻罚,私罪重罚。《开皇律》⾸创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
  以造意为⾸,随从减⼀等,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犯;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犯。⾸犯重罚。把两⼈以上的共同犯罪,叫做“共犯罪”。
  3、合并论罪。
  ⼀⼈犯数罪,实⾏择⼀重处断的原则,不实⾏数罪并罚。⼀罪先罚⽽且判决,⼜他罪,若⼆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减免刑罚
  1)⾃⾸:犯罪未被举发⽽到官府交代不追究刑事责任
  ⾃新:犯罪被揭发,或是被官府差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2)有些⾃⾸也不免刑
  “越渡关及*,私习天⽂者”侵害⼈⾝,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强*
  3)⾃⾸虽然可以免刑,但是赃物仍应偿还
  4)规定⾃⾸不彻底
  “⾃⾸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扯底
  5、类推原则
  对法⽆明⽂规定的犯罪,凡是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罚处罚的规定,⽐照从重处断。
  6、⽼幼残疾着减刑
  ①70以上,15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②80以上,10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上请。
  ③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原则:
  前后三次犯应处同⼀刑罚档次的罪,则升⼀级处刑。“三犯徒者,流⼆千⾥;三犯流者,绞。”
  8、特权原则
  1)议:⼋议——对⼋种特权⼈物犯罪实⾏优待的法律规定。但犯⼗恶罪,不适⽤⼋议。
  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五品以上官职,皇太⼦妃⼤功以上亲。流罪以下,例减⼀等。
  但犯⼗恶,杀⼈、监守内*、盗、略⼈、受财枉法者,不适⽤
  3)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流罪以下,例减⼀等。
  4)赎:九品以上官员等。流罪以下,听赎。对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
  5)当: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刑。公罪可加当徒⼀年。
  9、同居相隐不为罪
  ①凡同居共财者,以及⼤功以上亲属,外祖⽗,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隐罪。
  ②⾮同居⼩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减凡⼈三等。
  ③谋反、谋⼤逆、谋叛者不适⽤此律
  10、良贱相犯依⾝份论罪
  11、化外⼈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同⼀国籍的外国⼈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属⼈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属地主义原则。
  12、疑罪各依所犯收赎
  案件有疑时,各依所犯收赎法官意见不同者,可以展开异议,但是不得超过三次。
  ➜主要罪名
  1、⼗恶: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
  ①谋反(*皇帝)
  ②谋⼤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
  ③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④恶逆(殴打或谋杀祖⽗母、⽗母等尊长)、
  ⑤不道(杀⼀家⾮死罪者三⼈以上和⽀解⼈,造畜蛊毒)
  ⑥⼤不敬(盗⼤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之礼)、
  ⑦不孝(告发或咒骂⽗母,⽗母在世⽽别籍异财者)、
  ⑧不睦(谋杀或贩卖缌⿇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功以上尊长)、
  ⑨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师、县令等)(闻夫丧⽽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⑩内乱(*⼩功以上亲,或⽗、祖妾)
  对犯⼗恶者处罚的特点:
  1)⼤多处以死刑或其他重刑,前三个谋反、谋⼤逆、谋叛、⼀般要连坐
  2)对谋反、谋⼤逆、谋叛,没有⾸从之分,⼀律重惩。
  3)贯彻纲常伦理,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据尊卑⽽同罪异罚。
  4)对议、请、减、赎、当特权,若犯⼗恶,⼀律不优待。
  2、六杀《⽃讼律》
  ①谋杀(预谋杀⼈)⼀般减故杀数等处罚但奴婢杀主⼦,⼦孙杀长辈死刑
  ②故杀(虽⽆预谋,但情急杀⼈时已有杀⼈的意念)斩刑
  ③⽃杀(原⽆杀⼼,在⽃殴中处于激愤失⼿⽽杀⼈)减故杀⼀等
  ④误杀(杀错对象)减故杀⼀等
  ⑤戏杀(以⼒共戏⽽致⼈于死)减⽃杀⼆等
  ⑥过失杀(⽿⽬所不及,思虑所不到⽽杀⼈)以赎论
  3、六赃《杂律》
  ①受财枉法、受有事⼈财⽽为枉法曲断
  ②受财不枉法、虽受有事⼈财,判断不为曲法
  ③受所监临财物、监临官不因公事⽽受监临内财物私下接受吏民的财务
  ④强盗、以暴⼒威胁⽽取得他⼈财物
  ⑤窃盗、秘密占有
四年级上册数学期末测试卷  ⑥坐赃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只有④和⑤是⼀般主体,其余是特殊主体各级官吏
  六赃的处罚原则:①以赃值定罪量刑②受刑之外,犯罪⼈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③官吏犯罪,还要罢官
  4、伤害保辜制度
  定义:伤害⾏为发⽣后,确定⼀定的期限,限满之⽇根据被害⼈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加害⼈可采取积极措施救助被害⼈,在挽救被害⼈⽣命的同时减轻⾃⼰的罪责。
  保辜期限,根据伤害的⽅式的成度⽽定。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要负杀⼈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
  意义:这种制度⼒求准确认定加害⼈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
  同时要求加害⼈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以减轻⾃⾝的责任,这对减轻犯那罪后果,缓解社会⽭盾有良好的作⽤。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实⾏均⽥制,法律严格保护根据均⽥制取得的⼟地所有权。
  《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2.债权
  唐朝契约种类⼤为增加,出现了买卖、租赁、雇佣、借贷、寄托、承揽等。但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律⽂中少有规定。
  1)买卖契约
  ①⽥宅、奴婢、及⼤牲畜的买卖,需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
  ②⼟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
  2)借贷契约
  ①借——使⽤借贷贷——消费借贷
  ②有息——出举⽆息——负债
  ③为担保履⾏债务,⽆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④出举取利不得过六分,积⽇虽多,不得过⼀倍。禁⽌放⾼利贷。
  ⑤若以麦粟出举,还麦粟的,依据双⽅约定处理,官不理。
  3.婚姻
  1)尊长主婚权法定,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的必要条件。或者虽⽆婚书,但⼥⽅已接受聘财的,不得悔婚。
  悔婚者,杖六⼗男家⾃悔者,不坐。
  3)婚姻限制原则:
  ①同姓不婚;②⾮同姓但有⾎缘关系的尊卑间。违者“以*论”
  ③严禁与逃亡⼥⼦为婚④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为妾⑤良贱不为婚
  4)诸嫁娶违律,祖⽗母、⽗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5)七出、三不去
  ①对三步曲补充规定:以⽆⼦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以上
  妻若有恶疾及*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理,亦可休之。
  ②妻⽆“七出”⽽修弃者,丈夫徒⼀年半
夫加一笔  妻有“三不去”之由⽽休妻者,丈夫杖⼀百
  6)义绝:
  不同于汉朝,义绝被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义绝需强制离婚,违者徒⼀年。
  定义:①夫殴妻之祖⽗母、⽗母及杀妻外祖⽗母、伯叔⽗母、兄弟、姑、姊妹
  ②妻殴夫之祖⽗母、⽗母及杀、伤夫外祖⽗母、伯叔⽗母、兄弟、姑、姊妹及缌⿇以上亲若妻通*及欲害夫者
  ③夫妻以上亲⾃相杀者
  7)合离
  是指夫妻双⽅感情不合,可以⾃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4、继承
  宗祧继承:嫡长⼦继承违者徒⼀年若⽆⼦孙,则在同宗⼦辈中收纳养⼦
  财产继承:诸⼦均分可代位继承,但有遗嘱者,遗嘱优先。⼀般情况下,出嫁⼥不享有本家的继承权,但在户绝之家,出嫁⼥有。
  注意:中国古代的继承与现代不⼀样:继承主要指⾝份、宗祧、封爵的继承,财产只是附带性的。只有长辈向晚辈的传递才算。中国传统上是叫“继”和“承”,两字连⽤是在晚清以后,财产的继承与家产的分割通常混合在⼀起,不以被继承⼈的死亡为发⽣前提。
说服技巧  (五)⾏政⽴法
  1、三省六部制:沿⽤隋朝
  中书省:传承皇帝命令草拟诏书九九重阳节古诗
  门下省:将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三省长官集体出任宰相
  尚书省:执⾏皇帝的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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