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
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
篇一: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发生或进行的很多活动都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对监管机关而言,网络也是其监管范围的延伸。不同的监管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不同监管权力,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权力划分偶尔也会发生冲突,当网络出现后,监管机关相互间的监管界限也变的有点模糊。这种界限模糊在网络实名制上就有很大的体现。
劳动名言名句小学生网络实名制,就是指在从事网络活动中,以真实身份或以他人可辨认的身份参与活动。其最大目的在于落实责任,“谁实施谁负责”。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网络实名制是与网络相关的任意活动均以真实身份参与。这种实名制的对象就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网络实名制是针对不特定用户而实施的真实身份信息核查、管理制度。
(一)广义网络实名制法律体系分析
所有的服务提供者从一开始就实行的是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从法律效力层次上,依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这些实名管理规定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互联
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 月15日起施行)、《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和
(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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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因此,不论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其都必须提供公司或个人的真实身份或资格信息才有可能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八年级上英语作业本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其第四条特别指出,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根据该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将实行严格许可证制度,这些业务经营者要想获得许可,
自然需要向许可审查机关递交真实的公司或个人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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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我们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需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理所当然的执行的实名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由此可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已经严格的实行了实名制管理。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该办法的《附录》详细提供了需要备案的信息。《附录》规定,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单位性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
邮件等。此外,《附录》还规定,需要备案的信息还有备案单位的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向其他用户分配的IP地址信息和自带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用户信息。其中,所分配的用户基本信息(包括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
春望原文所分配的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而自带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用户信息,则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含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IP地址分配上,自始至终实行着严格的实名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还特别规定,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显然,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不仅强调备案单位需要提供真实信息,同时还特别对“已知或应知”提供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代为
备案的行为设立了禁止性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经营资格中采用审批制和和备案制,严格执行实名管理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即(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
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
公室备案。”根据上述规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也被严格执行着实名制管理。
《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互联网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第五(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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