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
  最新贷款通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三章 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人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六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滴水之恩作文600字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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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交通运输专业毕业后干什么
  第九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条 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豁免以及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家兼职什么好  第三章 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五)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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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应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款人采取贷款保全措施,清偿或落实原有贷款债务。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财政预算性收支;
  (五)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 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告示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水平,并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受理与否。
沟通的技巧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的一笔或多笔贷款时,所有贷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还款。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在贷款授信额度确定后,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取办法和费率标准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附加条件。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贷款要素及时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经贷款人调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等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三)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五)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状况证明;
  (三)法人、其他组织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企(事)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号);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
  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接到贷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同时审核以下一项或几项情况: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
  (二)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其他非财务因素,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五)发放公司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六)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评估贷款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和质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并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发放关联企业贷款时,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
  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
  第四十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根据借款人事先约定,贷款人可参与借款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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