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恢复出厂设置密码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房屋产权共有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借款人、房屋产权共有人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二份及复印件一份;
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未再婚证明原件二份及复印件一份;
借款人丧偶的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二份及复印件一份;
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一式两份;数伏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
5、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二份。葫芦丝教程
6、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购房地和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所在地)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申请审批:
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借款人及配偶须到场当面签字);
2、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最近一年还贷记录及贷款余额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打印);
4、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复印件三份,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银行复印);
5、契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个人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注意的事项: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
2、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夫妻双方均符合提取条件的,需一起办理提取手续。如有住房公积金龙卡,也需一并提供。
3、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4、办理提取时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A4纸复印件一份。
(二)各种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购房提取(一年内)
(1)已办理房产证:房产证或住房借款合同,契证。
(2)未办理房产证:
①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住房借款合同;
②首付30%以上购房款的: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0%以上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3)异地购房符合领取条件的,还须提供申领人与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申领人配偶、父母、子女工作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或6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父母(含夫妻一方)户籍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一年内),不包括装修、中小修理:
城镇:房产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
3、偿还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一次性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已注销抵押登记的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已注销的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本息支付凭证。
(2)还贷三年以上提取:①商业按揭贷款:提供住房借款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还款存折或银行打印并盖章的还款记录),若还款记录的还款账号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不一致,还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②公积金贷款:免提供前述资料。
情话大全浪漫情话4、租房提取:
(1)房屋租住合同,租住房屋产权证;
(2)房管处“住房查询证明”(无房证明);
(3)当期房租税务发票;
(4)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退休提取:退休证或退休批复文件。
6、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本市户籍,未重新就业满二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非本市户籍:增加户籍证明材料。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增加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7、出国、出境定居提取:户籍注销证明。
8、特殊情况提取:
(1)职工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由他人代领的,代领人的资格(法定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应经过公证;有多位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委托代表申领时,委托书也应经过公证;
(2)职工被判刑,其住房公积金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经过公证的“授权代领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3)调出本市行政区域,调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调令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及调入单位出具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4)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提取:疾病或意外伤害医疗珍断书,就医费用票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本业务还需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1、填写表格;2、单位审核;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4、申请人按约定时间来中心开具提款凭证;5、在提款凭证开出的当日凭身份证到受托银行领款。
(四)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每月6日——25日(节假日除外)。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金额,以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4倍且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为限。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组合贷款的,月还款额合计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年限与所购住房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取消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三)“其中购买二手房的,建成年份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三、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四、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租赁证的要求。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偿还子女工作地、父母工作地或居住地所购建住房的按揭贷款期间,每间隔三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日前的实际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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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废止《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07]2号)。
关于开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
财务部岗位职责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丽公积金〔2008〕21号)
市本级、莲都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分中心: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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