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
张杰微博新浪
中国⼈民银⾏关于⾦融债券专项⽤于⼩微企业贷款后
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号:银发[2013]318号
颁布⽇期:2013-12-31
执⾏⽇期:2013-12-3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融⽀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融⽀持⼩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件精神,加强政策引导,⽀持符合条件的银⾏业⾦融机构发⾏⾦融债券专项⽤于⼩微企业贷款,确保相关⾦融债券募集资
⾦全部⽤于⼩微企业贷款,进⼀步改善⼩微企业⾦融服务,现就⾦融债券专项⽤于⼩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上忍⼀、发⾏⼈应加强对⾦融债券募集资⾦运⽤的管理
署条(⼀)发⾏⼈在⾦融债券发⾏前应制定募集资⾦运⽤内部管理办法,并作为⾦融债券发⾏申请材料要件之⼀报送中国⼈民银⾏(全国性银⾏业⾦融机构向中国⼈民银⾏总⾏报送;地⽅性银⾏业⾦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民银⾏副省级城市中⼼⽀⾏以上分⽀机构报送,下同)。已发⾏相关⾦融债券的发⾏⼈,应⾃收到本通知之⽇起⼀个季度内,将募集资⾦运⽤内部管理办法报送中国⼈民银⾏。
(⼆)发⾏⼈应为⾦融债券募集资⾦设置分户账,建⽴⼩微企业贷款台账,按季度核对⼩微企业贷款台账与贷款明细账。
(三)发⾏⼈应切实履⾏⾦融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发⾏公告中的承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民银⾏⽀持⼩微企业的各项信贷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保证将募集资⾦专项⽤于发放⼩微企业贷款,确保在债券存续期内,⼩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平。
(四)发⾏⼈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作⽇内将⾦融债券募集资⾦运⽤情况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
1234567890会抽查结果报送中国⼈民银⾏;按年对募集资⾦运⽤情况进⾏⼀次⾃查,每年4⽉底前将上年度募集资⾦运⽤的⾃查报告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抽查结果报中国⼈民银⾏。
⾃查报告中应明确以下信息:⼀是报告期末发⾏⾦融债券专项⽤于⼩微企业贷款余额、报告期内新增⼩微企业贷款投向⾏业分布。⼆是报告期内累计⼩微企业贷款发放额、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发放利率及计算公式(其中最⾼利率、最低利率)、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发放期限及计算公式(其中最长期限、最短期限)、⼩微企业贷款户数(其中新增户数)。三是报告期内⼩微企业贷款余额及增量、上年同期⼩微企业贷款余额及增量、报告期内⼩微企业贷款同⽐/环⽐增速、报告期内全部贷款同⽐/环⽐增速、报告期末⼩微企业贷款⽐重、报告期末⼩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微企业贷款余额×100%)。四是报告期内⼩微企业贷款总体风险分析。
⼆、主承销商应加强对⾦融债券募集资⾦使⽤和信息披露的督导
主承销商应建⽴对⾦融债券募集资⾦使⽤和信息披露进⾏督导的⼯作制度,督促发⾏⼈在募集资⾦使⽤中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中国⼈民银⾏信贷政策有关规定。主承销商应在每年4⽉底前将上年度对募集资⾦使⽤和信息披露的督导情况报中国⼈民银⾏。
三、加强对⾦融债券募集资⾦专项⽤于⼩微企业贷款情况的监测和监督
六一儿童节贺词
(⼀)中国⼈民银⾏将对发⾏⼈进⾏持续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对发⾏⼈和主承销商组织⾮现场和现场检查。根据履⾏后续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中国⼈民银⾏副省级城市中⼼⽀⾏以上分⽀机构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后续监督管理操作细则,并结合发⾏⼈⾃查、社会监督情况,对发⾏⼈⾦融债券募集资⾦管理及使⽤情况进⾏评估,按年度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中国⼈民银⾏总⾏。
(⼆)⾦融债券后续监督管理结果和主承销商对发⾏⼈的督导结果,将作为中国⼈民银⾏开展以下业务⼯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后续⾦融债券审批、银⾏间市场业务准⼊管理、在银⾏间债券市场开展⾦融产品创新试点、中⼩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作以及中国⼈民银⾏认为适⽤的其他业务。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相关⼯作。请中国⼈民银⾏副省级城市中⼼⽀⾏以上分⽀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相关⾦融机构。
中国⼈民银⾏
年检流程2013年12⽉31⽇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3.12.3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