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
【公布日期】1994.09.01
【文 号】中银综[1994]126号
【施行日期】1994.09.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日 中银综〔199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中国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发挥商业化银行的整体功能,加强对全系统信贷资金的统一管理,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营运,保证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中国银行系统的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管理系指对本系统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营运的调节与监管,以及与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调控,比例管理,分类运筹,市场融通。
  集中调控:总行对系统内信贷资金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以保证全行信贷总量的合理增长和资金的正常运行。
  比例管理:按《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比例指标进行管理,保持资产与负债项目间的合理搭配,以负债制约资产,优化资产,分散风险,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分类运筹:在统一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对信贷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灵活调度和有效运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场融通:根据本系统的资金状况,通过融资市场调剂资金余缺,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 信贷资金管理是一项由各级行行长负责,各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全行性的工作。计划资金部门是信贷资金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负责本行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信贷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分配、下达、调整、检查和考核;负责在辖内统一调度信贷资金,保持信贷资金的平衡。
第二章 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
什么牌子的月饼最好吃  第七条 中国银行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过程中,总行要不断强化在全行范围内调度资金的能力,负责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以增强中国银行的整体功能。
查询宽带到期时间  第八条 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调控、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集中信贷资金的配置权、调度权和调剂权,信贷总量的分配权。总行对全系统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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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行(含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下同)按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组织资金营运,负责辖内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和平衡,保证辖内正常支付。
  第九条 信贷资金集中调控的主要方式为:
  1.建立和完善系统内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2.吸收运用下级行的上存资金;
北京旅游景点大全  3.临时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4.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
  5.核定结汇资金的比例;
  6.办理银行间的长期契约借款;
北京的名胜古迹图片  7.通过融资市场进行资金的调剂;
  8.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抵押和贴现。
  第十条 总行对本系统的信贷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纵向调度为主,横向融通为辅的调控形式;确定省级行保持资产流动性比例;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统借统还;统一领导全系统的融资机构;有偿筹集和运用信贷资金;根据市场变化运用利率等手段调节资金余缺。
  第十一条 各级行要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编制上报信贷收支计划,经总行综合平衡报人民银行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后,用于指导全系统的信用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运用总量约束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货币信贷总量的健康适度。
第三章 信贷资金的比例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经营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努力实现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有机统一。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中国银行的资本及负债制约资产总量及结构,运用管理
目标和资产负债比例体系,对银行所经营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使之在总量上和结构上保持合理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中国银行综合运筹资金及抗风险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坚持负债制约资产、资产负债结构对应、资产优化、风险分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贷款质量比例和资金利润比率。
  第十六条 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系统、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形成从信贷评估、信贷决策到信贷检查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有机联系的科学信贷机制,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信贷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用款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行均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机构,对其经营各类资产和负债负责。下级
行要接受上级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要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管理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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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贷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和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大力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和有效组织资金营运,保证在负债稳定、资产流动及安全基础上获得收益。对贷款和其他资产全面实行期限管理。贷款投放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严格控制贷款,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建立自有资金补充制度。根据人民银行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总行要逐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使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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