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张耀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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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tvb演员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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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路743号。
负责人:陈祝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该分行职员。
被告:张耀,*,1989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张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被告张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
透支款本金35674.5元、利息2609.03元、违约金2268.02元(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共计40551.55元,2021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被告用该卡进行取现、消费,并出现违约,截止2021年10月31日,欠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40551.55元,其中本金35674.5元、利息2609.03元、违约金2268.02元。被告违约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不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还款义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防止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公判,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
中国批发被告张耀辩称,对原告的诉求及事实与理由无异议。
根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欠款人:张耀。
二、信用卡申请时间:2017年12月20日。
三、卡号:×××。
one ok rock四、《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牡丹信用卡申领人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简称乙方;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五、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5674.5元,利息2609.03元,违约金2268.02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提交的证据: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账户系统截图、交易明细,以及开庭审理笔录等在案佐证备查。被告未提交证据。
大唐皇帝列表本院认为,被告申请办理原告银行信用卡,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内容,原、被告的协议与法无悖,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或取现后,按约定还款,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信用卡欠款本金35674.5元、利息2609.03元、违约金2268.02元以及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支付
信用卡欠款本金35674.5元;
二、被告张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支付利息2609.03元、违约金2268.02元(前述费用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至结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益广告用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张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志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林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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