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词性英语***********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南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程先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龙,*,该行员工。
国产车品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天景,*,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大冶市。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黄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叶天景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6日开庭,工行黄石分行诉讼代理人尹杰、殷龙到庭参加诉讼,叶天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行黄石分行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并改判支持其复利(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和律师费1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叶天景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在一审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五小项主张了复利,一审也认定从透支利息中计算复利并按月扣收的约定。《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3项第(1)点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故一审判决认定关于复利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并不予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二、保底律师费1200元为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其已在一审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保底律师1200元并在裁判文书生效6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费用标准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工行黄石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叶天景偿还其所欠透支本金49389元,截止至2
020年6月3日透支利息(含复利)59479.36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13868.36元;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以49389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约定支付复利;2.判令叶天景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5月17日,叶天景向工行黄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工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上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工行黄石分行向叶天景核发了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主要约定,甲方(牡丹信用卡申领人)可按照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对帐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即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滞纳金除外)等从银
行记帐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帐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叶天景从2016年2月起开始未能足额偿还透支本金。截止至2020年6月3日,叶天景差欠工行黄石分行本金49389元、利息59479.36元、违约金5000元。
另认定,2020年7月15日,工行黄石分行与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事宜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保底代理费1200元;工行黄石分行尚未支付该笔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叶天景向工行黄石分行申请办理了该行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工行黄石分行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并生效。工行黄石分行提供了相关的金融服务,叶天景未按期足额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工行黄石分行要求叶天景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389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
沟通能力求个好玩的网游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工行黄石分行要求叶天景支付复利的诉讼请求。双方在上述合约中未明确约定复利的计算方式,工行黄石分行在庭审过程中亦未明确复利如何计算。故工行黄石分行关于复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损失、评估费、执行费问题,因工行黄石分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该笔费用,故对于工行黄石分行要求叶天景承担律师代理费1200元、评估费、执行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叶天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透支本金49389元、透支利息59479.36元(截止至2020年6月3日)、违约金5000元及后续透支利息(以49389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杨宗纬最爱原唱是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按月计收复利问题。双方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3项第(4)点约定工行黄石分行对叶天景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叶天景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工行黄石分行主张涉案值复利有合同约定,并有利率标准,故对复利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问题。双方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等合约中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叶天景承担,故对工行黄石分行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中,根据新证据查明的事实,工行黄石分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据实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叶天景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透支本金49389元、透支利息59479.36元(截止至2020年6月3日)、违约金5000元及后续透支利息(以49389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复利(以透支利息为基数,按月计算,从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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