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贺金龙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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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角炖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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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用户名负责人:吴广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楠,*,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砾清,*,银行员工。
被告:贺金龙,*,1989年5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刘井秀,*,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贺金龙、刘井秀
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金龙、刘井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贺金龙立即归还所欠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120672.56元、手续费2295.27元、违约金1256.46元、利息48362.65元,合计172586.94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以及自2022年8月2日至牡丹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每月最高500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2.刘井秀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工商银行对《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车牌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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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金龙、刘井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贺金龙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并申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
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银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应对享受免息还款期的透支交易(包括已偿还部分)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以外的透支消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等)金额的百分之十;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
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另,《牡丹信用卡章程》就欠款的还款顺序规定:对于逾期1-90天(含)的牡丹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对于逾期91天(含)以上的牡丹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工商银行审核后于2018年11月25日向贺金龙开卡,卡号为×××。
2018年11月21日,工商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与贺金龙(债务人/抵押人)、刘井秀(抵押人)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贺金龙以信用卡向工商银行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189200元,用于支付向案外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的剩余交易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工商银行将透支资金支付至指定账户。另贺金龙还应支付工商银行手续费17076元。透支资金及手续费分36期偿还,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偿还透支资金及支付手续费,每期应偿还金额分别为透支金额及手续费除以分期期数,债务人应当从透支次月(含)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足额存入信用卡账户。如债务人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用于偿还透支资金和支付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或者债务人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存入资金但因牡丹信用卡账户内资金被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导致债权人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信用卡
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向债务人收取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债权人累计3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同时约定,贺金龙经营部以其购买的车牌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车架号XXX)为贺金龙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资金、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刘井秀以共同债务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的名义在上述合同上签名。同日,刘井秀又向工商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称其与贺金龙系夫妻关系,愿意对贺金龙的上述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同年11月20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
2018年11月26日,贺金龙以案涉信用卡透支方式向工商银行借款189200元。据工商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自2020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每月均有违约金发生;2020年4月15日,未到期的透支本金99845元全部提前到期,截至该日欠款余额为124542.65元,此后,除于2020年5月13日至同年9月11日期间陆续还款1996.35元外,未再有其他还款;截至2022年8月1日,贺金龙共应偿还工商银行透支本金120672.56元、手续费2295.27元、违约金1256.46元、利息48362.65元,上述款项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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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承诺。贺金龙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工商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贺金龙偿还结欠的透支本金,并支付不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的手续费、违约金及利息。经审查,工商银行主张的截至2022年8月1日手续费、违约金、利息的金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刘井秀承诺为案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按约承担共同归还之责。案涉抵押权经登记依法设立,工商银行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工商银行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贺金龙、刘井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贺金龙、刘井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透支本金120672.56元、手续费2295.27元、违约金1256.46元、利息48362.65元,以
及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利息(按领用合约的规定计收,违约金、利息之和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有权对贺金龙抵押的车牌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车架号XXX)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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