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杨书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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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化东路5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好声音 张玮法定代表人:吴秀红,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书华,*,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商丘分行)与被告杨书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商丘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书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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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工商银行商丘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书华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截止至2022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84627.26元,2022年5月10日起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一并主张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2015年7月7日、2016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工银信用卡申请书》,经原告审查合格后准予发放个人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22********、6222********,被告数次使用这两张信用卡,截止2022年5月10日,被告拖欠信用卡的透支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合计84627.2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书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2016年7月21日,被告杨书华分别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被告在上述申请表中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信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第三条对账及还款项下约定:(1)甲方在到期还款日
(含)前偿还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2)甲方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银行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得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合约第五条约定:甲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王家振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表示已阅读并知晓该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并自愿遵守领用合约的规定,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22********、6222********的信用卡,被告数次使用这张信用卡后未及时还款,截止至2022年5月10日,结欠原告贷款本金62464.01元,逾期利息17986.46元,违约金4176.79元,以上共计84627.26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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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
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使用涉案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及时归还透支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逾期息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书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书华偿还工商银行商丘分行截止至2022年5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2464.01元,逾期利息17986.46元,违约金4176.79元,(自2022年5月10日起的利息、违约金等卡号6222********以19586.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卡号6222********以4287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怎么把图片马赛克去掉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84元,由被告杨书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隋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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