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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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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9.27
【字 号】沈政办发〔2018〕129号
【施行日期】201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手提电脑没声音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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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提升市场主体的规模和档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发展民营经济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更好地发挥“个转企”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民营经济从低端向高端、从量变向质变发展。
  二、转型标准
  (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将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和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实施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参照上述标准和“个转企”目标任务,调整实施转企和引导转企的具体标准。
  三、目标管理
  “个转企”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逐年下达。刘烨谢娜分手时间
  四、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个转企”允许使用原有字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和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个转企”后,若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契税和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自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手车交易平台  (九)自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不短于1年的代账服务,扶持转型后企业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支持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同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后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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