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合伙经营?
(2013-05-20 12: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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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合伙经营?作者:颜宇丹律师
被告是一家饭店的经营者,因饭店需要资金注入到原告,愿将饭店的一半股份转让与原告,并保证原告半年内即可收回本钱。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饭店的5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XX万。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才得到工商部门答复,该饭店系个体组织只能个人或家庭经营,不能变更为原告与被告各50%股份。双方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饭店亏损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XX万。
原告认为,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无效约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该法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被告约定各占50%的经营方式违反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提高记忆力的音乐”基于该法第二条,原被告变更经营者无法律依据,无法实现《合伙协议》目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投入的全部资金。
笔者颜宇丹律师接手本案作为被告代理人后,经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不文明现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元旦短句10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克罗地亚摩洛哥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员工培训内容;(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作为一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完全知悉其与被告所签订《合伙协议》的内容,该协议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
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双方各持有涉案饭店50%的股份,共同经营,均享盈利,均担风险。
原告主张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而应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获得支持。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饭店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只要有合伙协议或者有证明表明共同经营,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原被告双方的做法虽违背了行政法规规定,但涉案争议却是民事争议。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民事约定的无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情人节朋友圈怎么发“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被告有充足法律依据认为原被告双方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间的合伙也等同于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并不直接参与经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按投资额,分享收益
、分担损失。本案所涉合伙,虽然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经营人(负责人),但事实上原告也是作为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依法依约应承担经营的风险,分担亏损,而不能仅分享盈利。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他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并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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