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
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
(一)案 情
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6月初,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
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
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截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27支;追回赃1780元。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
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
作分析。从本案情节看,是一起十分复杂的犯罪,以盗伐、哄抢林木为主,同时兼有其他犯罪,且犯罪人数众多,具有明显的集团犯罪特征,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社会危害性巨大,属应从重打击的恶性犯罪案件。
2.自掘坟墓的猖獗盗伐者 (破坏生态环境案)
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最经典单机游戏——吉林省通化县石湖乡盗伐林木团伙伏法记
(一)案 情
    周广明是吉林省通化县石湖乡公益村农民。1985年春,游手好闲又钱迷心窍的周广明打起了盗伐山林的主意。他到平日要好的哥儿们李凯义、丁兆国、杨万祥、张世元等人,告诉他们盗伐山林的主意。几人一拍即合,从此,他们把国法置于脑后,开始干起了非法盗伐林木的勾当。仅1985年春,周广明等人先后盗伐林木4次,合材积53.4立方米,销赃获款8000元。 此后,周广明等人更加猖獗地进行盗伐活动。他们“招兵买马",结成一个由40多名年青人组成的盗伐林木团伙。从1985年1986年,周广明指挥这个盗窃团伙作案27起,
共盗伐木材161.43立方米,价值25000余元。他们采取“拔大毛”的方式,在各个林场挑木质好的、稀有的树种盗伐;在他们盗得的林木中,大部分是臭松、鱼鳞松等针叶二类保护树种;一些母树林和百年老树也遭劫难。更有甚者,这个盗伐团伙还窜到国防林中盗伐,使国防林的郁闭度降低,削弱了庇护作用。周广明打着“石湖林场”的幌子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四处推销盗伐的木材,一些贪利忘义者为其销赃大开了方便之门。集安市胶合板厂的郑守刚在明知木材是盗伐来的,为了牟利仍购买3车网络密码木材,后又与其弟郑守利合伙购买2车,先后帮助周广明销赃木27.3立方米。个体司机刘家福在得知是被雇拉运盗伐的木材时,仍继续帮助拉送,且在被捕后1个多月里,拒不供出主犯。多行不义必自毙,盗伐团伙成员杨万祥、毛信慑于法律的威严,商定共同揭发此案。当盗伐团伙准备再次偷运木材时,他俩于1986年11月29日向石湖林场护林员报告:今晚有车偷运木材,请速去堵截。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林场将偷运木材的汽车截获。至此,这个大规模的盗伐林木团伙开始崩溃。
(二)处理结果
1990年4月28日,周广明在吉林省通化县刑场被处决。这是吉林省第一个判处盗伐林木罪死刑的案件。同案的盗伐团伙的其他18名罪犯也分别被判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此,轰动一时的通化县盗伐林木团伙案全部审结。
(三)分析提要
这是一起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刑的团伙犯罪案件,主犯被判处死刑。该盗伐森林团伙曾猖獗一时,因其人数众多又有组织有分工,其作案次数多、盗伐数额大,对森林资源破坏十分严重。本案的盗伐团伙产生之时,我国的《森林法》已开始施行。该法在规定了森林资源和林木的权属之后,明确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周广明一伙为谋取私利,置国法于不顾瀑布的诗句,大肆盗伐。盗伐情节严重的, 构成犯罪。所谓盗伐,是指以盈利或占有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和所有者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这种“秘密采伐的行为”并非真正不为他人所知,而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状态,即他自认为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不为他人所知的行为。
    本案中,以周广明为首的盗伐林木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疯狂作案,盗得林木200多立方米。而且,他们还窜到国防林中盗伐,违反《森林法》关于国防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的规定,致使国防林庇护作用降低,按照有关规定,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即为数额特别巨大”。周广明伙盗伐林木200多立方米,显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犯罪。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是惯窃罪,该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刑事责任的补充修改。执行该规定时应注意:①所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按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法定刑处刑,罪名仍应定“盗伐林木罪”。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包含两个量刑幅度,即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作了补充规定,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决定》的这一规定已成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法定内容的组成部分,因而,对盗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综上所述,法院对周广明为首的盗伐林木团伙的定罪量刑是适当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刑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正义的声早已响过,周广明盗伐林木团伙也已分崩离析,犯罪分子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
此案的侦破、处理及众对此的态度,说明保护生态环境还任重道远:
①必须提高人民的生态观念和法律意识。本案从侦破到结案用了三年多的时间,主要是由于当地众生态观念、法制观念淡薄,对司法机关的行动不予配合。听到周犯被处决,当地有些众甚至大不以为然,认为砍几棵树就杀头有点太过分了,还认为柴是烧不完的,树是砍不尽的。
②加强森林资源的监管。周犯团伙两年多盗伐林木处处得手,反映了森林管理中的漏洞,在森林法规已基本形成体系的今天,加强执法,依法强化森林管理尤其重要。
3.养鱼人跨省状告排污企业案
摘自《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养鱼人跨省状告排污企业案
——析论跨省水污染案件的管辖权、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制度
[案情简介]
父亲节的祝福短信
石梁河水库位于新沭河干流,地处连云港市东海县、赣榆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汇处。该水库始建于1962年,库容5.31亿立方米,最大水面积150平方千米,是江苏省最大的人工水库,不但具有调节沂沭系洪水,保障陇海铁路安全、连云港市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多种功能,而且还以水质纯净、水草丰美著称,水库丰富的天然鱼类资源一直是库区农民除土地之外的另一重要经济来源。因库区周围农民多为建库移民,人均耕地不足4分,建库以后的主要经济来源为捕鱼、挖沙、割苇等。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新沭河中上游鲁南地区工业的发展,工业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加大,导致水库水质不断恶化,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不但给水库的天然鱼类以毁灭性打击,而且使在当地政府扶持下走发展网箱养殖致富之路的农户损失惨重。从1993年起,石梁河水库污染问题一直被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一项提案,连续提了9年。
1999年9月11日和2000年6月28日,石梁河水库连遭两次特大水污染事故,使江苏省东海县境内97家养殖户的2 830箱花鲢鱼、草鱼等全部死亡。一夜之间石梁河库区死鱼堆成了小山,养殖户们痛不欲生。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渔政监督管理局委托全国渔业监测网所属的黄渤海区监测站对事故进行调查,养殖户集资4.4399小游戏电脑版页面8万元委托该站进行损失鉴定。经调查,是山东某纸业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总厂排放大量污水经牛腿沟汇入大官庄闸内蓄积,在泄洪
时集中进入石梁河水库,致库区养殖带的有机污染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造成鱼类窒息死亡。根据该站评估,两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0.4万元。一些养殖户因此而倾家荡产,有的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甚至还有人为躲债而远赴他乡,他们的子女因交不出学费而失学,农户们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排污企业赔偿他们的损失。有关行政部门曾就污染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但却没有结果。养殖户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01年3月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纸业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总厂赔偿鱼类养殖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并在开庭时又提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举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谢某等97名原告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石梁河水库发展网箱养鱼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黄渤海区监测站具有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资格,其出具的本案污染事故调查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重阳节是干嘛的节日两被告因不能提供原告所受损失是其排污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证据,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由两被告承担责任,遂依法支持97名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山东省某纸业有限公司、某化工总厂连带赔偿原告谢某等97户养渔人网箱养鱼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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