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
关于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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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
近⽇,为深⼊推进⼤⽓、⽔、⼟壤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7〕28号),决定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
《通知》指出,实施强制停电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列⼊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或⾮法⽣产线;屡查屡超、污染严重,未完成污染治理或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环评审批⼿续、未进⾏环保“三同时”验收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建设、停⽌⽣产的企业;已纳⼊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清理整顿范畴,但拒不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整顿⼯作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错峰⽣产的企业;其它需要依法采取停电措施的企业。
《通知》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将需要采取强制停电的企业及时通报同级经信部门(电⼒运⾏主管部门,下同),经信部门接到同级环保部门通报后,在确保安全、妥善处理居民⽣活⽤电和办公⽤电的情况下,
将需要采取强制停电企业的停电时间、停电范围等及时书⾯通知当地电⼒供应企业。停电由同级环保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现场组织,电⼒供应企业实施停电措施。对需要恢复供电的企业,需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由当地环保部门函告同级经信部门后,由经信部门书⾯通知当地电⼒供应企业恢复供电。恢复供电由同级环保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现场组织,电⼒供应企业负责实施。未经环保部门和经信部门同意,电⼒供应企业不得擅⾃为企业恢复供电。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经信部门和电⼒供应企业要加强联动,形成合⼒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散乱污”企业⽇常环境执法检查,及时与同级经信部门、电⼒供应企业加强沟通,并建⽴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是各级经信部门要依法⾏使电⼒⾏政管理职责,协调电⼒运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电⼒⾏政执法与监督管理。三是各级电⼒供应企业要积极配合环保、经信部门加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严惩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为,严格按经信部门通知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停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为,为全省环境质量改善做出贡献。⼀
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作、应对环保督查
环保监察时⼀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产情况
企业所属⾏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致。有⽆新增废⽓、废⽔、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闲花野草逢春生恐怖图片>十大冷门行业项⽬是否依法履⾏环评⼿续,查看环评⽂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员或督察⼈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件),校核项⽬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体⼀致),环评⽂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注意!两⾼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件存在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第⼆百三⼗⼀条的规定,以提供虚明⽂件罪或者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的性质、⽣产规模、地点、采⽤的⽣产⼯艺或采⽤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件⼀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才开⼯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投运后,是否进⾏了环保竣⼯验收。环保竣⼯验收⼿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产的。
眉目的比喻义
⽣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保养。⽣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排污费缴纳执⾏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个⽅⾯: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个⽅⾯: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三百三⼗九条规定的犯罪⾏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民众⽇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家之所及。有⽆偷排废⽓、废⽔、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环保司法解释:第⼋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处置进⼝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民众对雾霾的关注,废⽓这块是⽇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要点。废⽓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处理设施的运⾏状态、历史运⾏情况、处理能⼒及处理量。
锅炉、⽯化、化⼯等燃烧产⽣的废⽓检查
检查化⼯、⽯化等企业连续产⽣可燃性有机废⽓是否合理的处理⽅法,采取回收利⽤或焚烧⽅式处理,间歇产⽣可燃性有机废⽓采⽤焚烧、吸附或组合⼯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状况、检查⼆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状况、检查⼆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艺废⽓、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钟晓芹检查可燃性⽓体的回收利⽤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排放⼝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设置新建排⽓筒的区域内新建排⽓筒;
检查排⽓筒⾼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排⽓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度、采样⼝、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在线监控设施。
⽆组织排放源
1)对于⽆组织排放有毒有害⽓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了整治,实⾏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监测,检查⽆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处理设施的运⾏状态、历史运⾏情况、处理能⼒及处理⽔量、废⽔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
处理、处置。是否建⽴废⽔设施运营台账(污⽔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的废⽔进出⽔量、⽔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排放⼝监察
检查污⽔排放⼝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排放⼝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量复核
耐高温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记录;
周星驰的所有电影有给⽔量装置的或有上⽔消耗凭证的,根据耗⽔量计算排⽔量;
⽆计量数及有效的⽤⽔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册给出的同类企业⽤⽔排⽔系统数进⾏估算。
排放⽔质
检查排放废⽔⽔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的监测分析⽅法和⽔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清污分流、⾬污分流
5、污⽔污染治理督察
⽔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处理设施的运⾏状态、历史运⾏情况、处理能⼒及处理⽔量、废⽔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废⽔设施运营台账(污⽔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的废⽔进出⽔量、⽔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排放⼝监察
检查污⽔排放⼝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排放⼝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
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记录;
有给⽔量装置的或有上⽔消耗凭证的,根据耗⽔量计算排⽔量;
⽆计量数及有效的⽤⽔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册给出的同类企业⽤⽔排⽔系统数进⾏估算。
排放⽔质
检查排放废⽔⽔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排放废⽔⽔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的监测分析⽅法和⽔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清污分流、⾬污分流
事故废⽔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的废⽔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
第七⼗五条:在饮⽤⽔⽔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由违法者承担,处五⼗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由违法者承担,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源保护区、基本农⽥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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