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整理(一)
最⾼法院民⼀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整理
(⼀)
最⾼⼈民法院民⼀庭对该问题进⾏研究后,多数⼈认为,根据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的效⼒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种观点:⼈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以出租⼈与第三⼈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第⼆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与第三⼈之间的买卖合同。第三种观点:当事⼈提出⽆效合同确认之诉,⼈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持当事⼈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民法院民⼀庭对该问题进⾏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认为,根据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出卖⾃⼰的所有物,
应当尊重其缔约⾃由的权利,不能过多⼲涉,因此,承租⼈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与第三⼈签订的买卖合同⽆效。通过⽆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所有⼈)提出的其他条件等。少数意见认为,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主张依据所有⼈与第三⼈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与第三⼈签订买卖合同,⽽是变更所有⼈与第三⼈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法和判决的执⾏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承租⼈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与第三⼈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工程预算软件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买受⼈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种意见,买受⼈主张出卖⼈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交房的,因其怠于⾏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第⼆种意见,买受⼈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交房的不能⼀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区分出卖⼈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处理。
关于买受⼈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第⼀种意见,出卖⼈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仅向买受⼈履⾏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未在出卖⼈违约之⽇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第⼆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持。
最⾼⼈民法院民⼀庭倾向性意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起计算。⼆、出卖⼈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买受⼈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请求出卖⼈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种观点: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的名义提起诉讼。第⼆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第三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具有⼀般的、抽象意义的诉讼当事⼈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原则上只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能成为被告,因为它没有责任财产和责任能⼒。
最⾼⼈民法院民⼀庭认为:依法成⽴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权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的标准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种观点:房屋使⽤费的标准应该参照通地段同类房屋租⾦计算。第⼆种观点:
根据⽆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该以实际使⽤年限的房屋折旧费作为买受⼈返还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补偿,即房屋总价÷约定的⼟地使⽤年限×实际使⽤年限,或就房屋折旧费进⾏评估。第三种观点:第⼀种意见与第⼆种意见采⽤的标准过⾼或过低,有失公平,可考虑采⽤租⾦与房屋折旧费的平均值。
最⾼⼈民法院民⼀庭意见: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的标准,最⾼⼈民法院于2003年
11⽉30⽇以(2003)民⼀他字第13号对辽宁省⾼级⼈民法院⼀个请⽰的答复中已经有明确的意见。该函全⽂如下:辽宁省⾼级⼈民法院:你院《关于蔡德成与⼤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连翻译专修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请⽰》收悉,经研究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责任被确认⽆效后,应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处理。关于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的房屋使⽤费标准,因为买受⼈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在合同中的意思表⽰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与出卖⼈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年限,再乘以买受⼈实际使⽤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
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种具体⾏政⾏为,具有⾏政可诉性,属于⾏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前较有影响的观点。第⼆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政⾏为,责任认定书是⾏政⽂书。第三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定:如果是⼀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第四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的⼤⼩,不是法律责任,⽽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本⾝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中的⾏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种⾏政证明⾏为,不具有⾏政可诉性。第五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政⾏为。
最⾼⼈民法院民⼀庭意见:(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如当事⼈⼀⽅或者双⽅⽆相反的证据或者⾜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3)当事⼈⼀⽅或者双⽅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6、⽣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种观点:有关事实已经前⼀诉讼的⽣效判决所确认,当事⼈对此⽆需举证。在该判决经合法程序撤销之前,其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对该事实不应再出现新的认定。第⼆种观点:前⼀诉讼的民事判决虽然在判决理由中作了认定,但并⾮判决主⽂所确定的事项。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原确认的事实的,仍应以⼈民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查确认的事实为准。
最⾼⼈民法院民⼀庭倾向性意见:对于⽣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的⾓度来理解,⽽应从⽣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的⾓度进⾏分析。凡⼈民法院⽣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举证责任的效⼒。在后诉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对有关事实进⾏确认,⽽不必等待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认定。很爱很爱你所以愿意
7、责任保险⼈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应将责任保险⼈列为第三⼈,⽽不得将其列为被告。第⼆种观点:受害⼈受到侵害后,知道侵权⼈已进⾏责任保险的,侵权⼈怠于履⾏赔偿义务时,受害⼈可以在不起诉侵权⼈(被保险⼈)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责任保险⼈,或同时起诉责任保险⼈与侵权⼈,将责任保险⼈列为被告。
最⾼⼈民法院民⼀庭倾向性意见: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原则上认为,受害第三⼈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给付赔偿⾦。另补充认为,(1)在受害第三⼈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2)在被保险⼈与第三⼈发⽣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参加诉讼的,保险⼈法律地位应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天气冷了的暖心句子
最⾼⼈民法院民⼀庭倾向性意见: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认为,如果纠纷当事⼈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在没有得到本⼈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
怎么管教叛逆期的孩子
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效,⽽应该尽可能寻其它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效。如果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9、第三⼈介⼊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问题
案例:2002年2⽉10⽇,李某在魏某经营的消费时与吴某发⽣争执并遭吴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
的保安未进⾏任何劝解、阻⽌,也没有及时报警。李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出救治费⽤两万余元。由上述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如果受害⼈在经营场所受到来⾃于第三⼈的侵害,经营者应否承当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则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实施加害⾏为的第三⼈追偿?
经最⾼⼈民法院民⼀庭集体讨论,形成⼀致意见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介⼊导致损害结果发⽣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能够防⽌或者制⽌损害的范围⽽定。经营者所承当的赔偿责任是⼀种补充赔偿
责任,因实施加害⾏为的第三⼈属于终局责任⼈,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进⾏追偿。大陆人口突破14亿
10、夫妻⼀⽅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最⾼⼈民法院民⼀庭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军⼈复员费、⾃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4条,“⼈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名下的复员费、⾃主择业费等⼀次性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名下的上述费⽤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均寿命70岁与军⼈⼊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11、被告作为⽆过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
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单独成⽴。
最⾼⼈民法院民⼀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过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种观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虽然能证明损害的存在,但⽆法证明具体损害的⼤⼩和范围,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种观点:可以酌情判决被告适当赔偿。理由是不判令被告承担⼀定的赔偿责任,就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的利益。第三种观点:应当由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果,通过⾃由⼼证,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
最⾼⼈民法院民⼀庭倾向性意见:基于以上⼏个⽅⾯的考虑,最⾼⼈民法院民⼀庭集中⼒量对此类问题进⾏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种观点认为,运⽤⾃由⼼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由裁量权的问题。经过讨论,多数⼈认为,⾃由⼼证和⾃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由⼼证原则适⽤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不仅仅适⽤于侵权事实的确定领域。对于能否适⽤⾃由⼼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家原则同意⼀些⾼级⼈民法院民⼀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
王者怎样重新实名认证在已经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进⾏⾃由⼼证,适当确定侵权⼈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这⼀规则只适⽤于侵害⼈⾝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房产纠纷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