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6.02.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4.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镜双城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当事人适度负担和国家有限补贴的原则,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收费范围及项目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商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进行公示催告的;
(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其他保全措施的;
劳动节手抄报资料 (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
第三条 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因以下事项发生的其他诉讼费用: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
(二)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或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
(六)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
(七)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所需的费用;
(八)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行政赔偿案件;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但对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火炬之光2技能洗点 (四)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但对一审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下列两种情况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
祝父亲节快乐图片>131810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 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涉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不足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 元,有争议金额的,争议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不另收费,争议金额超过一千元的部分按1%交纳;
(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每件交纳50 元,要求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 元;
(六)以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益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为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50 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九)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 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 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
(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上诉的,每件应交纳50 元。
第六条 申请费
走在小巷里心情好与不好一段话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二)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30 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 元。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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