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晋07民终906号 
林恺俊微博【审理程序】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威海旅游攻略必去景点二审 
【审理法官】胡庆刚许俊段锋 
【审理法官】胡庆刚许俊段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某;陈某;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石县中医院 
【当事人】高某陈某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石县中医院 
【当事人-个人】高某陈某 
【当事人-公司】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石县中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冯国强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靳益强山西彬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国强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靳益强山西彬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国强靳益强 
【代理律所】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山西彬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石县中医院 
【本院观点】该证据系灵石县司法局出具,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一审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妇幼中心、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二医院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一审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妇幼中心、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二医院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陈某上诉主张中医院在一审庭审时仅有一名代理人,但判决中为二名代理人,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在笔录中明确记载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二人。另,妇幼中心与中医院同为一审被告,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民事案件中被告不能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故一审程序并无不当。关于妇幼中心医生是否具备资质的问题,妇幼中心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了相应的资质证明。关
于妇幼中心、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在一审审理中,经陈某申请由我院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二医院因产前筛查措施不规范影响了胎儿缺陷在出生前被发现的几率,建议二医院存在轻微过错。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组织医患各方和医学专家进行了听证,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现二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二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事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不予准许。陈某现上诉主张二医院存在其他过错,但一审法院采纳的鉴定意见对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情形进行了列举,陈某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影响到陈某对生育选择权的决定,高某出生后因疾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系陈某的损失,鉴定意见建议二医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均为轻微,一审法院认定二医院共承担陈某损失的10%不妥,本院酌定二医院分别承担陈某损失的10%,即二医院分别承担625.76元(6257.59元×1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高某、陈某各项损失625.76元;
    三、灵石县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高某、陈某各项损失625.76元;    四、驳回高某、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8000元,由陈某、高某负担14440元,由灵石县中医院负担1805元,由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18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高某负担40元,由灵石县中医院负担50元,由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7:29:43 
【一审法院查明】室内设计师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怀孕后,于2018年12月6日到中医院进行XXX彩超检查;2018年12月14日到妇幼中心进行彩超检查并建立围产保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并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5月13日在妇幼中心进行了彩超检查;2019年3月6日,陈某到中医院进行彩超检查。2019年6月20日陈某在灵石县人民医院自然分娩一女婴,即高某。2019年9月25日,高某因“闹后青紫伴腹泻2月”到山西省儿童医院住院,经临床检查,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高压;慢
性腹泻病;胸椎多发畸形;代谢性酸中毒。现陈某认为因中医院、妇幼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产检流于形式,以致胎儿严重畸形并患有多种疾病均未检出,现陈某、高某起诉,要求中医院、妇幼中心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947.29元,并保留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后续损失的相关诉权。妇幼中心认为,高某患有心脏病系自发疾病,并非医疗事故,高某在检查时被明确告知产检不包含胎儿心室检查,高某、陈某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中医院述称,其具有相应的检查资质和证书,对陈某的检查合法合规,且对陈某尽到了检查范围告知义务,陈某的损失与其无关,请求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请。庭审中,陈某提出对中医院、妇幼中心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医疗过错与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司法鉴定,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沪润司鉴(2020)临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灵石县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高某)患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胸椎多发畸形等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因产前筛查措施不规范影响了因胎儿自身发育缺陷在出生前被发现的几率,影响到其父母的生育选择权有因果关系,建议二医院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均为轻微。”鉴定意
见作出后,陈某认可其真实性,但鉴定意见未对医师资质进行考量,存在瑕疵,鉴定结果为轻微有失偏颇;中医院、妇幼中心均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书,要求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调解无果,此为本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受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灵石县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因产前筛查措施不规范影响了因胎儿自身发育缺陷在出生前被发现的几率,影响到其父母的生育选择权有因果关系,建议二医院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均为轻微。”此鉴定结论,系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法律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妇幼中心、中医院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关于陈某提供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依鉴定结论,赔偿责任比例一审法院酌定为妇幼中心、中医院共承担高某损失10%,其中妇幼中心承担3%,中医院承担7%,妇幼中心按责任比例应赔偿高某医药费等计268.4元,中医院按责
任比例应赔偿高某医药费等计626.3元,对高某、陈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妇幼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高某、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计268.4元;(二)中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高某、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计626.3元;(三)驳回高某、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某、陈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妇幼中心、中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明显违法。1.一审庭审过程中,中医院的代理人仅一位且系公民代理而在一审判决书中竟然多了一名代理人但在开庭之时法官及对方代理人一直并未就该事实向高某、陈某及其代理人释明。2.妇幼中心、中医院在一审审理中的代理人均是同一人,鉴于妇幼中心、中医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其代理行为明显有失偏颇。二、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明显有失偏颇。鉴定意见并未对以下情况进行考量:关于妇幼中心方面,1.依据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晋中市财政局市卫发{2019}5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妇幼保健院为灵石县的产前筛查机构,而妇幼中心并未将该事实告知孕妇其在一开始就侵犯了孕妇的知情权随后在血清检测过程中妇幼中心擅自将孕妇血清移交第三乳液排行榜10强推荐
方检测,且在一审开庭时仅提供政府文件但并未提供关于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无法证明其送检行为是否合规,其送检机构是否通过招投标获得授权、是否具有相关资质。2.上诉人陈某在怀孕期间曾多次到妇幼中心进行复查,其送检人员赵状平、检验者李淑平及审核者在庭审过程中并未提供其执业医生证、学历证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故无法证实其工作人员的资质。关于中医院方面,1.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第12页第2条:“根据被鉴定人高某2019.9.25-2019.9.26在山西省××室间隔见12.7mm回声缺失,房间隔中上部见7.9mm回声缺失。当室间隔缺损>10mm时,孕中期超声检查如能通过认真细致检查,一般能发现。”可知正是由于中医院不具备产前筛查、诊断的技术资质超声检查医师缺乏相关资质才直接导致了悲剧的产生,其行为直接侵害了陈某的优生优育选择权。2.一审开庭时,并未对中医院彩超检查医生的相关资质进行质证。虽然该病情系先天性疾病,但是上诉人多次到妇幼中心、中医院处检查其均未发现婴幼儿存在问题正是由于妇幼中心无资质、中医院及医生不具备相关资质,才导致悲剧的产生,其理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妇幼中心、中医院不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仍然存在责任比例不当的情形,依据前述理由,两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其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比例不当。鉴定意见为两个“轻微”,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明确责任比例,不应混同综合判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高某、陈某的合法权益。    妇幼中心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妇幼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某、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认为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应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中,各方对该鉴定报告均不认可,且该鉴定报告引用的多处数据没有来源,且内容过于模糊、笼统该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缺陷,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鉴定。二、即便该鉴定结论是真实有效的,该鉴定也仅认为妇幼中心的医疗行为仅仅影响到了高某父母的生育选择权,妇幼中心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妇幼中心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妇幼中心的上诉请求。    中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中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认为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应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中,各方对该鉴定报告均不认可,且该鉴定报告引用的多处数据没有来源且内容过于模糊、笼统,该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缺陷,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鉴定。二、即便该鉴定结论是真
实有效的,该鉴定也仅认为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仅仅影响到了高某父母的生育选择权,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中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中医院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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