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家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学五年级下册数学期末试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5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付兴
【审理法官】刘付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家田;张胜花;张圣红;某某;张胜利;储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当事人】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家田张胜花张圣红某某张胜利储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家田张胜花张圣红某某张胜利储锋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当事人-公司】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晓炳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薄斯婷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郭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周书进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晓炳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薄斯婷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郭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周书进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晓炳薄斯婷朱君郭灿王杰赵云周书进
庆祝建党100周年祝福语【代理律所】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田;张胜花;张圣红;张胜利;储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储锋系在美团众包APP上注册的邦芒外包公司的雇员,由邦芒外包公司为储锋投保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17日0时起至2019年6月18日2时止的电子保单,可以反映事发当天储锋已登录美团众包APP接受配送任务,储锋与邦芒外包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对该事实亦无异议。
黄金期货交易规则【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物证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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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储锋系在美团众包APP上注册的邦芒外包公司的雇员,由邦芒外包公司为储锋投保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17日0时起至2019年6月18日2时止的电子保单,可以反映事发当天储锋已登录美团众包APP接受配送任务,储锋与邦芒外包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对该事实亦无异议。 至于案涉事故是否发生在储锋为邦芒外包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储锋在多次询问、讯问笔录中均稳定、持续地陈述(供述)事发在其由桐城路香港街至宝业城市绿苑小区送外卖的过程中,邦芒外包公司为反驳储锋主张的事实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现储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且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手机APP中的订单信息,邦芒外包公司作为储锋的雇主具备获得相关数据信息的能力,但其拒不提供相关数据,仅主张美团网告知时隔较久无法调取后台信息,而未对该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一审判决并非适用举
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一审判决认定事故发生在储锋提供劳务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邦芒外包公司与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张家田等五人因亲属死亡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一审判决酌定支持7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不当。 综上,邦芒外包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19: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7日14时许,储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西侧时,遇许高玲(1948年9月25日出生)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步行至此,储锋因操作不当致自己和车辆侧倒,在此过程中将许高玲碰倒在地,致许高玲颅脑损伤。许高玲受伤后被送往合肥市
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2019年6月21日,许高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处理并于2019年8月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储锋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道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能停车让行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许高玲无造成事故的过错行为。储锋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许高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9926号起诉书指控储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皖01某某刑初9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储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查,储锋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系其本人所有。邦芒外包公司作为投保人曾为被保险人储锋向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投保了美团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17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18日二时止。其中个人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300元。审理中,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提供了保险单抄件打印件及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打印件用以证明根据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庭审时,邦芒外包公司对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虽不持异议,但辩称案涉免赔条款为格式条款,现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没有提
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同时庭审时,邦芒外包公司虽认可该公司与储锋之间系劳务关系,双方以电子形式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对储锋有关事故发生时其系在为邦芒外包公司送单的辩称意见,邦芒外包公司则不予认可,该公司辩称因送单数据并不在该公司处,且该公司是在收到诉状副本后才知道发生了案涉事故,这距离事故发生已近一年的时间,经公司向美团公司询问,得知数据保留时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故该公司也不知道事故发生时订单派送的具体情况。原案审理中,储锋申请一审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了其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相关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用以证明其系在送外卖即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案涉事故。其中2019年6月18日的询问笔录、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储锋均述称:2019年6月17日下午14时许,其驾驶两轮燃油车从桐城路香港街取了一份外卖,准备送到和平路二院对面的宝业城市绿苑小区。2019年8月1日的询问笔录中储锋陈述到:事发时其是去送外卖,外卖就放在其车子的后备箱里。邦芒外包公司对此则不予认可,该公司辩称上述笔录均为储锋本人的自我陈述或者供述,没有其他物证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其自身对其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表述,直接关系到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故不应采信该证据。再查,张家田与许高玲系夫妻关系,张胜花、张圣红、某某、张胜利均系张家田与
二寸照片多大许高玲的子女。庭审时,储锋辩称其于事故发生后已向张家田等五人先行垫付了25000元医疗费,张家田等五人对此不持异议并认可该费用包括在其诉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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