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沈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国家公务员准考证号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依林简介【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52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斌杨柳关岚 
四年级下册数学期末试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沈楠;周翔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沈楠周翔 
【当事人-个人】沈楠周翔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鸿雁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霍盈盈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王亚楠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鸿雁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霍盈盈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王亚楠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鸿雁霍盈盈王亚楠 
【代理律所】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  陈奕迅哪首歌最好听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被告】沈楠;周翔 
【本院观点】沈楠一审提供的生活服务.服务费票据8624元,医疗服务.护工费票据9000元分别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九〇一”医院住院50天、阜阳市中医院住院39天请护工花费,因该两张票据均不是医院出具,不能属于医疗费的范畴,在计算护理费时应予以扣除,即沈楠因本次交通事故护理费为32800元[8624元+9000元+135.5元/天×(201-89)天]),一审法院将护理费重复计算,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周翔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阜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周翔向沈楠支付款24500元,人保阜阳公司向沈楠支付医疗费1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楠一审提供的生活服务.服务费票据8624元,医疗服务.护工费票据9000元分别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九〇一”医院住院50天、阜阳市中医院住院39天请护工花费,因该两张票据均不是医院出具,不能属于医疗费的范畴,在计算护理费时应予以扣除,即沈楠因本次交通事故护理费为32800元[8624元+9000元+135.5元/天×(201-89)天]),一审法院将护理费重复计算,本院予以纠正。结合沈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一审法院支持15年护理依赖按80%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3900元有沈楠提供的票据支持,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人保阜阳公司上诉理由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一、变更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沈楠各项损失合计860179.97元(垫付款10000元已经扣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楠各项损失合计856100.22元。    三、维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赔偿沈楠款后,沈楠立即退还周翔垫付款18989元(周翔应当承担的赔偿款5511元已经扣除)。    三、维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4866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沈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21元,由沈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0:47: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3日11时许沈楠持D型驾驶证驾驶皖S×××××两轮“轻骑.铃木”摩托车(未年检)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同向周翔持C1驾驶证驾驶“起亚”轿车相撞,该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沈楠与周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沈楠受伤,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颍上县人民医院;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19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九〇一”医院;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28日在阜阳市中医院;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在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共计136天。2019年11月1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楠构成三级、五级、七级伤残各一个。2020年4月人保阜阳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楠构成三级、五级、七级伤残,护理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误工期2
70天、营养期150天,沈楠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与第一次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沈楠损失范围的确定问题,(1)人保阜阳公司要求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人保阜阳公司认为起诉中的护理费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核实后如有重复予以扣除;(2)人保阜阳公司辩称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其不承担,因双方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支持。(3)人保阜阳公司辩称不应当支持车辆损失3000元,因沈楠没有举证车辆损失发票,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4)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确定应当依据鉴定结论,误工期、护理期为伤后至评残前一日,因重新评残与第一次评残一致,所以护理期应当计算至第一次评残前一日,即伤后至2019年10月30日,为201天,营养期150天;(5)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沈楠没有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据,对沈楠要求周翔、人保阜阳公司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6)护理依赖,因沈楠系大部分护理依赖,且最高伤残等级为3级,沈楠已经52周岁,酌定支持护理依赖期为15年,赔偿80%的护理费;(7)精神抚慰金酌定30000元,单独计算,不重复扣减。    综上,沈楠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1、医疗费236907.94元;2、生活服务.服务费8624元;3、医疗服务.护工费9000元;4、器具费2080元;5、住
院伙食补助费(136天×50元/天)6800元;6、营养费(150天×30元/天)4500元;7、护理费(135.5元/天×201天)27235.5元;8、误工费(128.5元/天×201天)25828.5元;9、交通费以发票为准3900元;10、残疾赔偿金〖37540元/年×20年×(80%+6%+4%)〗675720元;11、护理依赖(49472元/年×15年)×80%=593664元;12、鉴定费3900元;13、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30000元,单独计算,不重复扣减。合计1628159.94元。    二、关于沈楠损失如何承担问题: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双方同等责任。沈楠的损失扣除交强险责任120000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赔付),下余1508159.94元,按照责任划分,周翔、人保阜阳公司应当承担50%,即754079.97元。因周翔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阜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沈楠的损失未超出事故车辆的保险限额,应当由人保阜阳公司直接向沈楠赔付870179.97元(120000元+754079.97元-3900元鉴定费),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应当从中扣除。周翔应当承担鉴定费3900元的50%,即1950元,诉讼费的50%,即3561元,合计承担5511元。周翔垫付款24500元,待人保阜阳公司赔偿沈楠款后,扣除
秦时明月之焚书坑儒5511元后由沈楠退还周翔189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沈楠各项损失合计860179.97元(垫付款10000元已经扣除)。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赔偿沈楠款后,沈楠立即退还周翔垫付款18989元(周翔应当承担的赔偿款5511元已经扣除)。三、驳回沈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43元,减半收取计7121元由沈楠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阜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护理依赖445391.50元(593664-5年135.50),护理费29173.56元(9000+8624+11549.56),交通费2000元,外购药费用5452.48元,以上合计482017.54元,按比例计算不服数额241008.77元;不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一次性支持15年护理依赖费,且按80%予以计算不具有合理性,应予改判。沈楠的伤情不是不可逆转的,颅脑损伤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康复,且沈楠已经52周岁,一次性判决15年,让赔偿义务人一次承担未来不一定发生的费用,有失公允。沈楠系大部分护理依赖,按80%的比例判决不合理,最多可按60%计算,先判决5年,沈楠依然有未来的诉权。一审重复计算护理费不当,予以扣除。
交通费39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没有医嘱证明的情形下支持外购用药,应予以改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沈楠提供的上海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沈楠因交通事故造成双眼失明,已无治愈的可能,结合一审提供的住院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沈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52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
     负责人:郭磊,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栾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盈盈,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