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李远东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兵、李远东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报考公务员流程【审理法院】学弈教学设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7 
【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9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晓玲谭洪妮于琇 
【审理法官】蒋晓玲谭洪妮于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兵;李远东;蔡志波;熊凯;徐新民;胡盛初;唐标;夏德胜;肖淼;覃业军;胡立波;梅子厚;杨玲;马俊;常德市欣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何兵李远东蔡志波熊凯徐新民胡盛初唐标夏德胜肖淼覃业军胡立波梅子厚杨玲马俊常德市欣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兵李远东蔡志波熊凯徐新民胡盛初唐标夏德胜肖淼覃业军胡立波梅子厚杨玲马俊 
飞行模式什么意思【当事人-公司】常德市欣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德林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向阳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谭周梁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德林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向阳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谭周梁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德林向阳谭周梁 
【代理律所】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何兵 
【被告】李远东;蔡志波;熊凯;徐新民;胡盛初;唐标;夏德胜;肖淼;覃业军;胡立波;梅子厚;杨玲;马俊;常德市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远东等十三人应否适当补偿何兵损失。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公平责任建筑物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远东等十三人应否适当补偿何兵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上述法律条文是专门针对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的侵权行为所作出的规定。鉴于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意重,社会危害性大,故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采取举证倒置的做法,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便及时救济受害人。但本案系财产受损的一般侵权案件,并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无论在致损方式、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方面均与高空抛物案件有明显区别,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能扩大适用高空抛物的举证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否则将会导致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对其而言有失公允,不符合民事公平原则。故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由何兵举证证明具体侵权行为人,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分摊何兵相应损失。现何兵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的具体侵权人行为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
利后果。故何兵关于李远东等十三人应共同补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何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何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21: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何兵、李远东、蔡志波、熊凯、徐新民、胡盛初、唐标、夏德胜、肖淼、覃业军、胡立波、梅子厚、杨玲、马俊系常德市武陵区西城水恋(南区)二期2栋业主,何兵为305室,李远东为405室,蔡志波为505室,熊凯为805室,徐新民为905室,胡盛初为1005室,唐标为1305室,夏德胜为1405室,肖淼为1505室,覃业军为1605室,胡立波为2005室,梅子厚为2105室,杨玲为2605室,马俊为2805室,当事人均为上下户邻居,欣丰物业为武陵区西城水恋(南区)二期物业服务公司。    2021年8月2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欣丰物业收到一楼租户反应隔墙有渗水现象,欣丰物业随即排查,并
于当日通知何兵,但何兵因工作原因29日才开门查看,发现因下水道堵塞,305室内全部被污水泡满。随后,欣丰物业聘请人员疏通,花费1350元,确定堵塞物为毛巾。欣丰物业预先向何兵支付了5000元。    在诉讼中,何兵向一审法院申请对经济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抽签确定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损失金额为62763.87元。此次鉴定何兵花费鉴定费3000元。 
三棱核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何兵为三楼业主,其所受财产损失应系楼上住户或自身丢弃的毛巾堵塞下水管道所致,并非是因全体业主日积月累正常生活使用造成的堵塞,即本案存在某一不当使用的直接侵权人,而包括何兵在内的该单元三楼以上业主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何兵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其举证证明系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同时,三楼以上的业主之间不具有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故不构成共同侵权,且除实际侵权人外,其他业主并无致害行为,故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另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必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在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推定该行为人具有过错。本案中何兵只能确定侵权人的范围,但对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不能明确,故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三楼以上业主存在过错。    综上,
何兵虽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财产损害后果,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李远东等楼上业主及欣丰物业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具有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应由何兵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应当驳回何兵的诉讼请求。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何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鉴定费3000元,由何兵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上诉人诉称】何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远东等十三人向其补偿各项经济损失62763.87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何兵本人也可能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行为人错误,何兵于2021年8月12日完成案涉房屋全部装修工作,8月28日左右出现下水管堵塞,污水倒灌情况,应是楼上各被上诉人将毛巾掉入下水管所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应由李远东等十三人证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错误。    综上所述,何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何兵、李远东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盘和外盘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7民终9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林,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私家车油改气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远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盛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德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业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立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子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
     原审被告:常德市欣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高车社区常澧路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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