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杨玉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好的爱情句子【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未破悬案【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0
【案件字号】(2022)津01民终27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
【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杨玉珍
【当事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杨玉珍
【当事人-个人】杨玉珍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史咏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咏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咏
【代理律所】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被告】杨玉珍
【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2022放假安排时间表(有调休)【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在医学检查过程中导致被上诉人受伤,根据鉴定意见分析,上诉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与头部CT检查时医方不慎操作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96%-100%。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受伤系由自身及其家属原因导致,但未提交现场视频或其他证明被上诉人及家属存在过错的证据,对其要求减轻责任比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6:50: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日,原告去被告处看病,在做CT检查时,造成原告左肩及左胳膊上节粉碎性骨折。后,原告被送至被告处住院,住院期间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22日,出院诊断的其他诊断包括左肱骨骨折。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5215.95元,原告尚未至被告处付款结算。 庭审中,原告另向法庭提交了门诊收费票据、救护车收费票据、家政服务合同、收据,拟证明原告另支付医疗费552.38元、救护车费用1440元、护理费58080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2020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看病,做CT检查时导致原告左肩及左上肢上节粉碎性骨折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进行鉴定,并对营养期、护理期、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遂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上述鉴定。2021年11月26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津津实[2021]临床鉴字第34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原告所
患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与2020年5月1日行头部CT检查时医方的不慎操作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96%-100%。(二)原告左肩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三)建议原告的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原告垫付鉴定费1406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原告所患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与2020年5月1日行头部CT检查时医方的不慎操作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96%-100%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数额核实如下: 1、医疗费: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和处方,医疗费损失为15768.33元,其中15215.95元原告尚未支付结算,实际支付552.3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住院,其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原告另主张4天的门诊伙食补助费4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为90天,原告按每天50元主张营养费4500元,并无不妥。 4、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限为60天,结合原告提交的家政服务合同及收据,综合认定护理费应为12000元,原告主张20000元,超过标准,姓刘的女孩名字
应以12000元计算。原告另主张10000元后期护理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出生于1928年,应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59元/年×赔偿年限5年×30%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为71488.5元,原告主张80000元,超过标准,应以71488.5元计算。 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致八级伤残,酌情认定为15000元。 7、交通费:原告主张1940元,其中1440元救护车费用为实际发生,应予全部支持。关于就医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根据其伤情和就医情况,酌定为400元。合计支持1840元。 8、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票据显示,原告垫付鉴定费14060元。 上述金额合计136456.83元,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就住院期间所产生的15215.95元医疗费尚未向被告支付结算,扣减后被告仍需赔付原告121240.88元(136456.83元-15215.95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杨玉珍121240.88元;二、驳回原告杨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原告杨玉珍负担470元,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负担400元,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杨玉珍。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玛瑙怎么辨别真假【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2021)津0104民初21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2.本案两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判定赔偿责任时未考虑案发时患者身体的实际情况,患者患脑萎缩,并且有脑梗,左侧肢体偏瘫。患者本人在做CT检查时意识欠清,并伴有躁动,以上患者的身体情况,是发生此次事故的诱因。在检查过程中患者瘫痪,左臂意外坠落至床边,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不是我方机器操作导致的,更不存在操作失误。我方的大夫在CT操作室内观察到的是患者头部的影像学图像,是无法观察到这一突发情况的发生。作为当时在检查床边陪同检查的患者家属,对患者左臂意外坠落情况并没有及时发现,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检查结束退床时,患者瘫痪下落的左臂,碰到床位发生事故,家属呼叫,技师立刻停止,并迅速到检察室看望患者,并嘱咐患者去骨科就诊。在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我方没有任何操作失误,如果患者没有脑梗瘫痪,左臂没有意外下落或者出现情况时家属能够及时发现,均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我方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故意,并在发生意外时立即停止退床,防止对患者伤害的扩大。在判定本次事故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事故的发生的诱因及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的作用,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改判我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杨玉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民终27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沈中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斌。本科可以直接考博士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咏,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霞(杨玉珍之女),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明(杨玉珍之女婿),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玉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2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2021)津0104民初21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2.本案两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判定赔偿责任时未考虑案发时患者身体的实际情况,患者患脑萎缩,并且有脑梗,左侧肢体偏瘫。患者本人在做CT检查时意识欠清,并伴有躁动,以上患者的身体情况,是发生此次事故的诱因。在检查过程中患者瘫痪,左臂意外坠落至床边,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不是我方机器操作导致的,更不存在操作失误。我方的大夫在CT操作室内观察到的是患者头部的影像学图
像,是无法观察到这一突发情况的发生。作为当时在检查床边陪同检查的患者家属,对患者左臂意外坠落情况并没有及时发现,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检查结束退床时,患者瘫痪下落的左臂,碰到床位发生事故,家属呼叫,技师立刻停止,并迅速到检察室看望患者,并嘱咐患者去骨科就诊。在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我方没有任何操作失误,如果患者没有脑梗瘫痪,左臂没有意外下落或者出现情况时家属能够及时发现,均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我方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故意,并在发生意外时立即停止退床,防止对患者伤害的扩大。在判定本次事故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事故的发生的诱因及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的作用,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改判我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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